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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1执9965号之一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9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汇康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2层1219。
法定代表人徐浩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汇康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8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28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汇康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德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夏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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