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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新与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恢268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3执恢26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新,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阳。
申请执行人王某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3民初6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已部分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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