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酒店公司、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222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222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昆明某酒店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敬淞,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负责人: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某经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魏某,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案外人:云南某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莉,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昆明某酒店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2023)云执复1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酒店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云南高院(2023)云执复140号执行裁定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2)云01执异1681号执行裁定、(2022)云01执恢890号之二执行裁定,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昆官国用(2005)第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回转至某酒店名下。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昆明中院以作出(2021)云01执监13号执行裁定撤销两份内容不一致的(2022)云01执恢890号之一执行裁定的行为存在严重程序及事实错误,异议、复议裁定对此未予纠正。二、(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二执行裁定的作出于法无据。(一)该裁定作出之时,原(2018)云01执恢890号案件早已执行终结,在没有恢复强制执行的前提下,昆明中院组成合议庭作出(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二执行裁定,于法无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现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载明的“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涵盖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本案中,当两份不一致的(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一执行裁定被撤销后,昆明中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而昆明中院不但未启动执行回转,反而未经合法程序作出(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二执行裁定,严重损害了某酒店的合法权益。(三)在原执行案件中,未包含土地的第一份(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一执行裁定是经过合法程序作出的,该执行裁定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已发生法律效力。(四)成交裁定被撤销后,成交行为就应当予以撤销。昆明中院以成交的事实并未因为成交裁定被撤销而改变,逻辑颠倒。且(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二执行裁定作出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此时执行程序已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作出成交裁定,于法无据。三、评估报告没有完全涵盖1807.7㎡土地使用权。(一)昆明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明确评估价值没有完全涵盖1807.7㎡土地使用权,遗漏了案涉房屋的土地属于清非用地的重要事实,在评估过程中也没有参考昆明某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且在其给昆明中院的回函中将案涉房屋的证号记载错误。某酒店认为本案在未对全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未经合法有效的裁判文书直接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杨某名下,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昆明中院仅凭某评估公司单方的回函认定评估为房地合一价,涵盖了土地的全部价值,明显错误。原评估仅针对房产,并未涵盖土地,且该回函未记载说明评估的计算方式以及合理分摊公共配套设置等权益体现的价值,模糊不清,难以让人信服。本案设立抵押的仅为云南省昆明市××路××号房产,而土地并未设定抵押。即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也仅能针对房产占地面积同等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对超出的1200㎡应当区别对待。四、本案存在超标的额执行。(一)某酒店所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仅对昆明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的债务3200万元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而实际执行金额为人民币3335.5328万元(扣除网拍费用26.6842万元,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3308.8486万元),已超过最高额保证金额3200万,超标的执行人民币108.8486万元;且原执行行为将某酒店名下建筑面积为5144.89m²及1807.8m²宗地一并执行,根据案涉不动产所处地段及2021年房产价格和土地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格可以初步得出:案涉房产及1807.8m²宗地现市值约人民币1亿元,原执行行为存在超标的额执行。(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等类债权提供保证。本案的最高额额度为3200万元,包含了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且合同中也明确某酒店系对本额度项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昆明中院认为执行3335.5328万元未超过最高额担保责任,有失公允。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二执行裁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昆明中院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执行问题。
一、关于(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二执行裁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问题
关于对两份内容不一致的(2018)云01执恢890号之一执行裁定撤销后是否应启动执行回转问题。执行实践中,广义的执行回转程序包括执行行为被撤销后对应予返还的财产等所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本案中,昆明中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执行裁定予以撤销的原因并非基于执行行为本身,即网络司法拍卖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而是对表述不一致的情况进行纠错,对裁定的实质内容进行明确。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被执行人某酒店依生效执行依据所负债务清偿义务仍应履行,故本案并不符合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
关于昆明中院作出新的执行裁定对原执行裁定进行纠正是否违法问题。本案中,昆明中院在发现存在两份案号相同但内容不一致的执行裁定时,依职权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以作出新的执行裁定的方式对原执行裁定进行补正追认,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关于昆明中院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执行问题
关于评估报告是否涵盖1807.7㎡土地使用权问题。首先,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土地使用权状况如下,宗地地址:官渡区××镇××路××号,使用权面积1807.7m²。2021年1月26日,昆明中院就云南省昆明市××路××号房产评估的情况函询某评估公司,该公司书面回复昆明中院的函中亦载明:“我公司所出具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中评估结论为房地合一价,即标的物是享有合理分摊其公共配套设施、水、电等的供应及道路交通使用的权益所体现的市场价值。”故估价结果已包含了1807.7m²土地使用权价值。其次,昆明中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标的物信息房屋产权证号为2××5,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官用(2005)第××号……标的物介绍建筑总面积5144.89m²/土地总面积1807.7m²。且某酒店针对上述评估报告也未曾提出过书面异议。故对某酒店的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昆明中院是否超过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执行问题。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的内容,某酒店作为抵押人,用其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路××号房产为某经贸公司发生的最高额本金限额32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对本金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故某酒店抵押担保的债务包括3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昆明中院的执行并未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
综上,某酒店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云南高院(2023)云执复140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某酒店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刘丽芳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马 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海霞
书 记 员 常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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