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刚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111号之二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111号之二
被执行人:王某刚,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津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五、继续追缴王某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没收。”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王某刚名下牌照号为津MQ××**北京现代牌机动车,因机动车未实际控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王某刚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款项人民币1064元,冻结、划拨了王某刚妻子王艳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款项50%份额即7585元,上述款项共计8649元,均作为王某刚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期间,本院作出(2024)津02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津MQ××**北京现代牌机动车,并委托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24年11月11日,买受人李云鹏以人民币2992.9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缴纳了全部价款,上述款项已抵缴王某刚的违法所得。除此之外,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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