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3执异31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4-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3执异319号
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弘顺东道与锦绣路交口处东北侧慧谷园3号楼422室。
主要负责人:谢广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静,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166号1栋14楼1418号。
法定代表人:姬斌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三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爱民,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三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公司申请追加李爱民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文在线公司称,中文在线公司与阅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文在线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院核实,阅然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现经中文在线公司调查证实,阅然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李爱民为阅然公司独资出资人,且未实际出资,严重侵害中文在线公司的合法权益。李爱民存在作为股东未缴纳出资或作为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追加李爱民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80000元及从逾期支付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听证后补充代理意见:李爱民在中文在线公司与被执行人阅然公司的诉讼终审判决生效时,任阅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认缴出资额进行实际出资即转让全部股份给案外人,其行为系故意逃避债务,应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涉案执行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李爱民自2021年8月16日起从马超处受让了阅然公司全部股份,至2023年1月3日前,其系阅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文在线公司与阅然公司之间系列纠纷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阅然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判决给付义务。中文在线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因阅然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李爱民现在执行程序及执行异议程序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同时,李爱民虽然在其承诺的实缴期限(2055年12月31日)未实际出资,但其在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未实际缴纳公司股资并在执行异议阶段转让其全部股权,其行为足以表明李爱民不再向阅然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执行又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现因阅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阅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一直未申请破产。李爱民在明知阅然公司对生效判决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以逃避债务,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应追加李爱民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的生效判决金额承担相应的连带支付责任。另,李爱民辩称在天眼查系统中可查询到李爱民已于2022年4月15日实缴资本,出资方式为其他,实缴资本栏为0。根据中文在线公司查询到的阅然公司工商档案,档案显示李爱民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比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现天眼查系统中既显示李爱民已出资,又显示实缴资本为0,相互矛盾,且工商档案中没有李爱民以其他方式出资的材料,故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李爱民已实际出资。即使李爱民确实以其他方式出资,但李爱民在认缴货币出资的情况下又改变出资方式,应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且以非货币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如其所称2022年4月15日李爱民已经用其他财产出资到位,与执行法官未查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互矛盾。现李爱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办理过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手续,不应认定其已尽到出资义务。故李爱民认为其已尽出资义务,不存在未实缴资本即转让股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李爱民称,李爱民已退出阅然公司的管理,与新的股东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应的出资由新的股东履行,并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新股东没有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且不能实现股东出资的目的以及公司没有任何资产的情况下才能由李爱民承担责任。阅然公司的履行能力和新股东的出资能力均没有得到查证,直接追加原股东没有法律依据。
阅然公司称,同意李爱民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中文在线公司与阅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津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成都阅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阅然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书生效后,阅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文在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2)津03执223号。202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22)津03执22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9年4月4日马超成为阅然公司唯一股东,2021年8月16日,马超将股权转让给李爱民,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李爱民的认缴出资期限至205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3日,李爱民将股权转让给姬斌斌、徐昆,其中姬斌斌占股60%,徐昆占股4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追加李爱民为(2022)津03执223号案件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和原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前提是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以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依据阅然公司的公司章程,李爱民认缴出资期限至2055年12月31日,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表明,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且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阅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故中文在线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追加李爱民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阅然公司的原股东李爱民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姬斌斌、徐昆时,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内,该行为并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现中文在线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追加李爱民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23年1月3日,李爱民将股权转让给姬斌斌、徐昆,其中姬斌斌占股60%,徐昆占股40%。阅然公司现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爱民现也并非阅然公司股东,中文在线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追加李爱民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追加李爱民为(2022)津03执22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松芬
书 记 员 李青云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