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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汤某某;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12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汤某乙,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汤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汤某乙名下车辆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39719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汤某乙名下XXX小型汽车(车架号:LSGUP8AL9PA094909)归时某所有。XXX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某时起转移。
三、时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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