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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力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256号之一
案由: 财产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8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256号之一
被执行人:孔某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服刑。
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津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人孔某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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