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34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9-1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342号
申请人:北京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张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xx)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xx号、xxx号、xxx号公证书、(20xx)京中信执字第xxx号执行证书、(20xx)京中信执字xxx号(补正)执行公证书;执行案号:(20xx)京xx执xxx号、(20xx)京xx执恢xxx号]过程中,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20xx)京xx执恢xxx号[原执行案号为(20xx)京xx执x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称,申请事项:请求将(20xx)京xx执恢xxx号[原执行案号为(20xx)京xx执xxx号]的申请执行人由江西某公司变更为北京某公司。事实与理由:江西某公司受让取得中国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基于(20xx)京中信执字第xxx号执行证书、(20xx)京中信执字第xxx号(补正)补正公证书、(20xx)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xx号、(20xx)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xx号、(20xx)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xx号公证书项下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应债权,并已向贵院申请变更为(20xx)京xx执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xx)京xx执复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江西某公司为(20xx)京xx执xxx号案件之申请执行人。2024年4月9日江西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江西某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所有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已依据双方约定,付清债权转让款。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已通知全部债务人。现北京某公司已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具备成为强制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请求贵院将(20xx)京xx执恢xxx号[原执行案号为(20xx)京xx执x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北京某公司。
本案审查过程中,某公司、张某、某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22年10月8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xx)京0114执xxx号,执行依据为(20xx)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xx号、xxx号、xxx号公证书,执行证书为(20xx)京中信执字第xxx号执行证书、(20xx)京中信执字xxx号(补正)执行公证书,执行事项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二)执行标的:1.赔偿款:肆佰捌拾柒万伍仟捌佰零柒元捌角玖分(4875807.89元);2.违约金: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赔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04%的标准计算;3.律师费:根据大地财保公司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之约定计算,最终数额以大地财保公司实际支付为准;4.公证费:伍仟伍佰壹拾贰元肆角(5512.4元)。”2023年7月17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xx)京xx执恢xxx号。
另查明,2024年4月9日,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某公司将其持有的对债务人张某、某公司的债权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公司。2024年4月10日,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债权已完成转让的事实。后某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和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张某、某公司。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和提交的书面材料、(20xx)京xx执xxx号和(20xx)京xx执恢xxx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公司与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书面确认了债权已完成转让的事实,且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故某公司主张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北京某公司的变更请求成立;
二、将北京某公司变更为以(20xx)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xx号、xxx号、xxx号公证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殷世军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月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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