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霞、李某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339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某霞,女,1972年01月17日出生,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李某祥,男,1963年07月27日出生,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馆陶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祥。
被执行人:郭某香,女,1966年09月05日出生,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李某腾,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住邯郸市馆陶县。
关于胡某霞申请执行李某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33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冀0433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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