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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王某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异37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3执异37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义,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惠,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刘某红,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63年2月13日,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刘某喜。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周某忠,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张某丽,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李某义、王某惠、刘某红、张某甲、刘某喜、周某忠、张某乙、张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义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义称,与申请执行人方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津0113执恢1483号。2024年7月10日,异议人收到网络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但异议人查询周边成交价认为本次网络评估值过低,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为一楼带院房产,市场成交价普遍高于同小区平均价位,线上评估值明显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异议人对评估价值不予认可,特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线下评估。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天津市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李某义、李煊、王某惠、刘某红、张某甲、刘某喜、周某忠、张某乙、张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9)津011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25846.38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21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三、如被告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款项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天津市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煊、李某义、王某惠抵押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某红、张某甲、刘某喜、周某忠、张某乙、张某丽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由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另查,判决生效后,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李某义、李煊、王某惠、刘某红、张某甲、刘某喜、周某忠、张某乙、张某丽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津0113执2005号,同年9月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24)津0113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方某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李某义、王某惠、刘某红、张某甲、刘某喜、周某忠、张某乙、张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2019)津011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
再查,经申请执行人方某申请,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4)津0113执恢1483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方某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某义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花园××房××进行评估、拍卖。经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选定拍辅机构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案涉房产的处置价格。2024年7月2日,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分别对案涉房产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于7月9日将3份网络询价报告送达异议人,异议人于7月11日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李某义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可以采取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人民法院收到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具有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本院以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案涉房产的处置参考价,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后,通过对网络询价报告的审查,不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以及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的情形。因此,异议人的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可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法定情形,不属于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义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大琨
审判员  韩广柱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祥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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