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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恒某公司、王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执148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3层2311。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王×,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仲裁执行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了(2023)十仲网立5788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的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十堰仲裁委员会(2023)十仲网立57884号裁决书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韩 莹
审 判 员  高彦军
审 判 员  殷 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于北平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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