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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天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某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108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天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东,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丹,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扬。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某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申。
被执行人:王某扬,台湾地区居民,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现于天津市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某思,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立。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张某梅。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天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某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扬、王某思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津02执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天津市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无偿接受963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追加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在其无偿接受1.7亿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天津市南开区友帮敬心养老院、天津南开友邦敬心综合门诊部应付天津市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开区××路××号不动产的租金。后天津市南开区友帮敬心养老院、天津南开友
邦敬心综合门诊部累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378809.53元。期间,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变卖天津市南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开区××路××号不动产,本院作出(2022)津02执恢8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房产。2024年10月16日,买受人潘爱兰以人民币10524160元的最高价竞得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房产。本院扣除本次司法拍卖产权转移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168755.21元后,将余款10355404.7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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