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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甲公司、天津某公司乙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2执异86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异869号
申请人:天津君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5A1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GJPCX0。
法定代表人:罗东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欣,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5A0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8TG59Y。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俊倩,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俊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君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2)津0112执338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送达签收材料、债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公证书。
本院查明,周俊倩与天津恒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周俊倩向天津恒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后天津恒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津恒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周俊倩。再后,因周俊倩违约逾期还款,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依据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出具(2021)津滨海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津0112执3383号,该案正在执行中。2022年11月3日,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君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周俊倩的债权转让给了天津君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了周俊倩,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周俊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君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天津添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周俊倩。因此,天津君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3)津0112执338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天津君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3)津0112执338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好
审判员 黄冬月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玉莹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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