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崔某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822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陆。
被执行人:崔某刚,男,1976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崔某刚其他案由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791执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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