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新、戴某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2执异53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6-28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2执异53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胡某新,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刚,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董事长,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雷某寒,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戴某刚与雷某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胡某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新称,对法院作出的天津市河东区城市星座大厦4号楼1101号房屋的网络询价提出异议。该房产所涉及的案件为戴某刚与雷某寒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2民终7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定该案与异议人无关,该房产的产权人并非雷某寒,而是异议人本人,对该房产的评估、拍卖将严重侵害异议人及其同住赡养的80岁高龄父母的合法财产权。且在评估过程中,法院从未通知异议人到场,亦从未告知过异议人其名下房产将被法拍的事宜,而是违法纵容戴某刚在未持有任何法律文书、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形下,通过私闯民宅,暴力测评的方式取得评估报告,程序严重违法。基于上述原因,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听证中,胡某新确认对于网络询价存在异议,案涉房屋房主写错了,且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
戴某刚辩称,询价报告是在法院主持下依法作出的,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没有道理,我们认可两份询价报告,法院的询价程序也合法。房屋登记的所有人是胡某新,我认为这个就是询价报告的笔误,所有要求法院更正,询价期间不存在强行粗暴进行勘验的情形,胡某新和我在案涉房屋勘验前通过电话,我跟她说勘验的事情,她说她在北京,她不去。
雷某寒辩称,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案涉房屋登记在胡某新名下。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戴某刚与雷某寒、胡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2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戴某刚提出保全申请,2016年1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5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道**座大厦**房屋。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对上述房屋进行续封。上述案件雷某寒提出管辖异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东区为由裁定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河北区,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此报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6年7月1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2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指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津0102民初第533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津02民终526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第53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3月14日,本院再次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津01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雷某寒一次性给付原告戴某刚借款本金人民币667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雷某寒给付原告戴某刚利息(利息以66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自2015年2月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戴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戴某刚负担10000元,被告雷某寒负担16540元。戴某刚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经审理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雷某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戴某刚本金967666.85元,利息186437.15元。并以本金967666.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三、驳回上诉人戴某刚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戴某刚在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保全费5000元,戴某刚负担6353元,雷某寒负担201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8元,由戴某刚负担6353元,雷某寒负担5725元。鉴定费20000元,由雷某寒负担。戴某刚、雷某寒、胡某新均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725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9日以(2019)津民申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戴某刚、雷某寒、胡某新的再审申请。
2019年4月22日,戴某刚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27日,本院作出商情移送执行函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收到该函之日起15日向本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案涉房屋移送我院执行。2019年10月8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5民初616号案件移送函,将上述房屋移交本院处置。2019年10月14日,戴某刚向本院提交书面拍卖申请,申请依法对胡某新名下案涉房屋进行拍卖。2020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9)津0102执18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津0102执18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后戴某刚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作出(2021)津0102执恢11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座大厦**房屋。”2021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21)津0102执恢1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津0102执恢11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戴某刚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4年3月20日戴某刚再次提交书面拍卖申请,要求拍卖胡某新名下案涉房屋。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向江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询价委托书,2024年3月12日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网询号:3351245a74c247某90560606b0c1c1b51中国某某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其中记载:“贵院在执行戴某刚(申请执行人)与雷某寒(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案由)一案中,于2024年3月12日委托我平台对雷某寒(所有权人)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河东区**座大厦**号房屋(财产名称)进行网络询价。具体情况如下:建筑面积:123.18平方米,单位面积价格25809元/㎡,参考财产价格:3179153元。”同日,淘宝某某有限公司出具阿里拍卖网询2024031200890516号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其中记载:“贵院在执行戴某刚(申请执行人)与雷某寒(被执行人)(2024)津0102执恢316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12日委托我平台对雷某寒(所有权人)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河东区**座大厦**号房屋进行网络询价……二、询价结果及结果有效期:建筑面积:123.18平方米,单位面积价格27593.00元/㎡,财产参考总价:3398906.00元,结果有效期:至2025年3月12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反馈。
另查,胡某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对其名下天津市河东区**道**座大厦**房产的拍卖,并解除该房产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津0102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本院在执行戴某刚与雷某寒、胡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目前尚未对涉案房屋即河东区华龙道城市星座大厦4-1101房屋进行拍卖,该房现被河北区人法院查封后并移送本院处置。该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胡某新名下,但系胡某新与雷某寒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当。”并裁定:驳回胡某新的异议请求。
再查,胡某新之父母胡*、张*作为案外人就案涉房屋查封和拍卖事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津0102执异2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胡*、张*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戴某刚与雷某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目前仍未对涉案房屋即河东区华龙道城市星座大厦4-1101房屋进行拍卖。本院向委托江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后,2024年3月12日淘宝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关网络询价报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委托江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网络询价程序无违法情形。2024年3月12日淘宝某某有限公司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关网络询价报告,两份网络询价报告均记载“雷某寒(所有权人)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河东区**座大厦**号房屋”,但案涉房屋登记在胡某新名下,故对此项房屋信息应予以纠正。因此,胡某新的异议部分成立,本院执行机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补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机构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20**年3月12日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网询号:3351245a74c247某90560606b0c1c1b51中国某某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和2024年3月12日淘宝某某有限公司出具阿里拍卖网询2024031200890516号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中天津市河东区**座大厦**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予以补正。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全喜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天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