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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异333号
案由: 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异333号
案外人:芮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某。
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余某某。
被执行人:原某某。
被执行人:谷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于某某。
在本院执行郭某某、余某某、原某某、赵某、谷盛、胡某某、于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6执17731号]中,芮某某对本院查封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上第摩码园1幢-1层1305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上第摩码园1幢-1层1359号房屋(以下简称1305号、1359号房屋)主张权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芮某某称,请求法院中止(2023)京0106执17731号案中对郭某某名下1305号、1359号房屋的执行,确认1305号、1359号房屋归芮某某所有。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芮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11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郭某某名下的1305号、1359号房屋归案外人所有。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郭某某迟迟未将1305号、1359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给案外人。现郭某某因涉及刑事财产刑执行,(2021)京0106刑初10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逾期未履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郭某某名下的1035号、1039号房屋,并作出(2023)京0106执177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1035号、1039号房屋。1305号、1359号房屋应属于芮某某所有,不应当作为郭某某的财产被执行,请法院中止对1305号、1359号房屋的执行,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郭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原某某、赵某、谷盛、胡某某、于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1)京0106刑初102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38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十二、责令被告人郭某某、余某某、谷盛、原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后附清单)后郭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原某某、赵某不服上述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京02刑终2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郭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原某某、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一,2023年12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郭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原某某、赵某、谷盛、胡某某、于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6执17731号。
2023年12月21日,本院查封1305号、135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2024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23)京0106执177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的1305号、1359号房屋。
另查二,130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郭某某,不动产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为XXXXXXXXXXXXXXX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原因为新建商品房买卖,登记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135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郭某某,不动产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为XXXXXXX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原因为新建商品房买卖,登记时间为2012年4月17日。
另查三,芮某某与郭某某于1994年9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1月6日登记离婚。根据芮某某与郭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显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约定,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部归属芮某某,其中包括1305号、1359号房屋在内。
另查四,本案审查过程中,芮某某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载明芮某某起诉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芮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即涉案房屋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本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另,夫妻离婚后,民事判决对财产已经进行分割的,对判决确认给前配偶的财产不得执行;双方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不得对抗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享有份额的执行。本案中,1305号、1359号房屋系芮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芮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1305号、1359号房屋归芮某某所有,但该分割并未经过法院生效判决,故在郭某某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对1305号、1359号房屋的分割仅能在芮某某与郭某某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本院对郭某某在1305号、1359号房屋中享有份额的执行。因此,芮某某关于要求停止对1305号、1359号房屋执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芮某某关于1305号、1359号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另,因芮某某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离婚后财产分割提起了诉讼,因此,关于1305号、1359号房屋的执行,可待另案析产结果作出后本院再继续处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芮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XXX XXX
审判员 XXX XXX
审判员 XXXXXXX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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