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敬、戈某宁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7执恢38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6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7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代某敬,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执行人:戈某宁,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代某敬与戈某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冀1127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43元。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5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5年1月14日、2025年5月29日两次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债权943元,执行费首执案件已经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约谈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倩倩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冯 勇
书记员 李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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