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03执8329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4)津0103执8329号
冯某某:
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3民初10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共计给付53.9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0.00元。
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
账户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银行联行号:317110011894
一案一账号:冯某某(202412040022231162)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唐子昊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19号邮编:300204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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