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监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18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监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于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于某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称,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将丰台法院受理的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6执998号,执行依据为(2018)京0106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提级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由某公司、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诉请某公司、于某劳动争议一案,经丰台法院审理终结,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限期支付李某医疗费、工伤费等共计113499元。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北京二中院,经审理,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了(2018)京02民终112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某公司、于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因此,李某于2019年1月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台法院受理后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于某年龄和身体原因,无实际意义,但有以下五点至今不能执行到位:1.李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执行法官提供的经某办事处调解的第三方出资给本案的医疗费20000元现金可供执行,当时执行法官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核实了事实,但至今未执行到这份钱。2.李某申请丰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某公司账户流水明细及注册资金流向,从中查找执行款项,至今未给出调查结果。3.李某请求执行法官面见被执行人,当面沟通执行事务,执行法官至今未办理。4.李某于2021年9月份书面申请丰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于某的农村住房,丰台法院至今未办理完毕。5.李某请求丰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于某被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近两年来未进资金的原因,丰台法院只调查了一个账户,另一个账户至今未做调查。以上五项,丰台法院迟迟不能办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李某的合法权益,特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提级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丰台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761元;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工资18000元;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19502.71元;四、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1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18元;五、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李某、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本院上诉。2018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8)京02民终1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6执99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丰台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丰台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1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563.67元,账户余额较少未做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2019年1月24日,丰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载明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联系地址。经丰台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20日,丰台法院作出(2019)京0106执9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京0106执9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京0106执998号案件结案后,李某申请追加某公司的股东于某为被执行人。2019年7月10日,丰台法院作出(2019)京0106执异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于某为(2019)京0106执998号案的被执行人。该执行裁定书生效后,丰台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案号(2020)京0106执恢412号,并对于某名下财产进行最高查询。查询结果反馈为:被执行人于某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无证券登记信息。丰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于某名下某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等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995.2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经丰台法院与丰台区人社部门核实,丰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于某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为其养老金账户,每月养老金发放800余元,该账户现一直保持冻结状态。2020年9月3日,丰台法院作出(2020)京0106执恢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京0106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后,李某申请重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丰台法院对案件再一次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案号(2021)京0106执恢1741号。在该恢复案件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丰台法院扣划首执案件冻结的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存款2726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30日,丰台法院作出(2021)京0106执恢17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京0106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丰台法院一直保持对被执行人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23年12月27日,丰台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17600元,本案目前总计执行到位67859.2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2021)京0106执恢174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丰台法院已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对于某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故本案不存在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李某的提级执行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提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及执行费用由某公司、于某承担的主张,不属于执行督促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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