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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3执317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股份公司。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4953号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对被执行人北京某股份公司持有的股票被林某竞得。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某股份公司持有的股票的冻结及质押。
二、被执行人北京某股份公司持有的股票归买受人所有,该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股票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栋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李 曼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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