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3执恢49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3执恢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合伙公司。
被执行人: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吴某。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325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有限合伙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有限合伙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李某、吴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3)京03民初144、145号民事判决追加吴某、李某为(2020)京03执476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未出资的600万元、14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上述判决均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2月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持有×××(证券代码×××)240026股股票,并公开拍卖,2025年4月2日,张某(身份证号码:×××)以410079.55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持有×××(证券代码×××)240026股股票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李某持有×××(证券代码×××)240026股股票归买受人张某(身份证号码:×××)所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张某起转移。
三、买受人张某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永寒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