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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36号
案由: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发布日期: 2025-08-21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天津济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广州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园,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广州某公司、名称为“一种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江苏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02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广州某公司2021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8以及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广州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京73行初4139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上诉人江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侯卫强,被上诉人广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广州某公司,专利号为201822049312.8,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30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广州某公司2021年7月1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
“1.一种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活塞组件、外缸、中间缸、内缸、底阀组件和调节阀,所述底阀组件设置在所述内缸的底部以连通或关闭所述外缸和所述内缸之间的油路;
所述活塞组件包括活塞杆和活塞本体,所述活塞杆配置为带动所述活塞本体在所述内缸中滑动,所述活塞本体配置为与所述内缸的缸壁形成对油液的动密封,所述活塞本体具有第一组过油通道、配置为开启与关闭所述第一组过油通道的活塞阀片组件;
所述内缸上侧开有流通孔以连通所述中间缸,所述中间缸连通所述外缸,所述调节阀配置为调节所述中间缸和所述外缸之间的过油量;
所述调节阀包括内阀芯、中间阀芯、阀座和旋钮,所述中间阀芯套设在所述内阀芯的外部,所述阀座套设在所述中间阀芯的外部,所述阀座固定连接在所述外缸的缸壁外,所述内阀芯的尾部与所述中间阀芯螺纹连接,所述旋钮配置为带动所述内阀芯相对于所述中间阀芯转动的同时所述内阀芯在所述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
所述内阀芯的首部连通所述中间缸,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外周与所述中间阀芯内壁之间具有过油间隙,所述中间阀芯具有连通所述过油间隙的通孔,所述阀座内设置有连通所述通孔的第二组过油通道,所述第二组过油通道连通所述外缸;
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外周与所述中间阀芯内壁中至少一个具有锥面,使所述内阀芯在所述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时所述过油间隙增大或减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阀芯的中部与所述中间阀芯之间设置有第一组密封圈形成对油液的动密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缸的缸壁开设有开口,所述开口的边缘具有伸入所述外缸的筒体部,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和所述中间阀芯伸入所述筒体部,所述中间阀芯与所述筒体部之间设置有第二组密封圈形成对油液的静密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旋钮和所述内阀芯之间设置有转接座,所述旋钮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转接座,所述转接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内阀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阀芯的外周与所述阀座之间设置有第三组密封圈形成对油液的静密封。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阀芯朝向所述旋钮的一侧设置有卡簧,所述卡簧与所述转接座之间设置有硬质垫片,且所述卡簧卡紧所述硬质垫片和所述转接座。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阀芯具有朝向所述转接座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设置有弹簧和第一球体,所述弹簧抵接所述第一球体,所述转接座具有多个沿圆周方向分布的定位槽,使所述转接座转动时带动各所述定位槽交替对齐所述第一球体且所述第一球体在所述弹簧的张力作用进入所述定位槽,以及所述转接座继续转动时使所述第一球体离开所述定位槽。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呈阶梯状,所述弹簧和所述第一球体设置在所述安装孔的直径较小的阶梯内,所述安装孔的直径较大的阶梯内过盈配合地安装有第二球体,所述弹簧的两端分别抵接所述第一球体和所述第二球体。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手动调节阻尼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阀片组件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组过油通道上下两端的上活塞阀片和下活塞阀片,所述上活塞阀片和所述下活塞阀片配置为分别单向开启所述第一组过油通道中对应的通道,且开启方向相反。”
2022年7月8日,江苏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江苏某公司提交了18份证据,其中包括: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089880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手动调节阻尼的汽车减振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可手动调节阻尼的汽车减振器,包括:吊耳10、油封11、导向器9、活塞杆4、工作缸2、中间缸3、活塞阀总成5、活塞阀紧固螺母12、储油缸1、上端盖13、手动调节阀总成7、手动调节阀安装座8、底阀总成6。所述活塞阀总成5通过活塞阀紧固螺母12与活塞杆4连接,活塞阀总成5与工作缸2形成移动副并与工作缸2的缸壁形成动密封,底阀总成6与工作缸2配合置于储油缸1的底部,导向器9置于储油缸1与工作缸2的上部并且形成静密封,工作缸1上开有工作缸常通孔23,中间缸3上有手动调节阀安装座8,手动调节阀总成7与手动调节阀安装座8通过螺纹连接,手动调节阀总成7焊接于储油缸1壁上。中间缸2的缸壁上开设有中间缸通孔,手动调节阀总成底座8中空形成底座空腔81,底座空腔81与中间缸通孔连通。如图2所示,手动调节阀总成7包括手动调节旋钮71、中间阀芯72、支撑座73、手动调节阀阀体741、阀芯导向座742、挡板771、阀片772、预紧弹簧78和导向座紧固螺母743。所述手动调节旋钮71与支撑座73通过螺纹连接形成旋转副,所述手动调节旋钮71与中间阀芯72通过螺纹连接,阀芯导向座742通过导向座紧固螺母743与手动调节阀阀体741连接,手动调节阀阀体741与手动调节阀安装座8通过螺纹连接。手动调节阀阀体741与所述支撑座73之间形成调节阀空腔75,阀芯导向座742具有容纳所述中间阀芯72的端部的导向腔76,所述中间阀芯72穿过所述支撑座73和所述调节阀空腔75,且所述中间阀芯72的端部容置于所述导向腔76,所述中间阀芯72可在所述导向腔76内移动且所述中间阀芯72与所述导向腔76形成动密封,所述中间阀芯72可在所述支撑座73内移动且所述中间阀芯72与所述支撑座73形成动密封;中间阀芯72内设有中间阀芯空腔721以及多个中间阀芯常通孔722,导向腔76的一端与底座空腔81连通,另一端与中间阀芯空腔721的一端连通,中间阀芯空腔721的另一端与所有中间阀芯常通孔722的进油口连通;调节阀空腔75与储油缸1连通,支撑座73内设有与中间阀芯常通孔722相对应的支撑座常通孔731,支撑座常通孔731的出油口与调节阀空腔75连通,中间阀芯72与支撑座73的相对移动调节支撑座常通孔731的进油口与中间阀芯常通孔721的出油口的连通面积;手动调节阀阀体741设有连通底座空腔81和调节阀空腔75的流通孔79,挡板771与阀片772设置在流通孔79靠近调节阀空腔75的一端,中间阀芯72的外壁设有阀芯凸起723,阀芯凸起723将预紧弹簧78压紧在挡板771与阀片772上,实现对阀片772的预压。当减振器处于压缩行程时,活塞杆4带动活塞阀总成5相对于工作缸2向下运动,工作缸2的下腔压力升高,活塞阀阀门51打开,油液从工作缸下缸22通过活塞阀总成5的活塞阀通道52流向工作缸上腔21,工作缸上腔21的油液再通过工作缸常通孔23流向中间部件,通过中间油液流通通道流入手动调节阀总成7的调节阀油液流通通道,并从调节阀油液流通通道流回储油缸。当减振器处于复原行程时,活塞杆4带动活塞阀总成5相对于工作缸2向上运动,工作缸2的下腔压力降低,底阀阀门61打开,油液从储油缸1通过底阀总成6的底阀通道62到达工作缸下腔22,工作缸上腔21的油液通过工作缸常通孔23流向中间部件,通过中间油液流通通道流入手动调节阀总成7的调节阀油液流通通道,并从调节阀油液流通通道流回储油缸。减振器无论处于压缩还是复原行程,油液均在减振器内部单向流动,并且工作缸2中的油液都会流经手动调节阀总成7回到储油缸1。油液进入手动调节阀总成7时,由两条通路,一方面油液流经阀芯导向座742、中间阀芯空腔721、中间阀芯常通孔722以及支撑座73上的支撑座常通孔731,经过调节阀空腔75到达储油缸1,另一方面,油液流经手动调节阀阀体741上的流通孔79,当油液压力足够大时,阀片772以及挡板771打开,油液流经阀片772以及挡板771,经过调节阀空腔75到达储油缸1。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23525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复印件。证据3公开了一种流量调节器和减震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5]段,附图1):在本发明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流量调节器100中,本发明还包括转动件6,转动件6密封可转动地设置在壳体1上;调节阀杆3的远离阀片2的另一端连接有调节轴7;转动件6通过运动转换机构与调节轴7配合,以将转动件6的旋转运动转变为调节阀杆3的轴向移动。在该种实施方式中,运动转换机构的一种结构形式为形成在转动件6上的内螺纹和形成在调节轴7的外表面上的并与内螺纹配合的外螺纹,内螺纹与外螺纹的配合行程大于或等于调节阀杆3的与流量孔配合和分离的行程。在另一种实施方式中,运动转换机构可以为插销形机构,即当调节轴7上的止挡件与转动件6上的横杆刚好对齐的时候,可以将调节阀杆3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从而控制流量的快慢,控制阻尼的大小。在该种实施方式中,为了实现转动件6的旋转转动,并具有固定的调节档位,转动件6上固定连接有调节旋钮8。调节轴7的朝向调节旋钮8的端面的中部形成有轴向延伸的导向孔71,调节旋钮8朝向导向孔71的部分上形成有导向柱21,导向柱21能够转动支撑在导向孔71内。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36066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5月3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73635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复印件。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678810B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13公开了一种高低速双向阻尼可调机械式减振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9]-[0066]段,附图1-16):参阅图1,本发明所述的高低速双向阻尼可调机械式减振器包括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中间缸固定环2、原减振器活塞总成3、储油缸4、中间缸5、活塞缸6、旁通阀体7、拉伸旁通阀77、压缩旁通阀78、活塞缸底阀总成21与减振器下固定耳总成22;其中:拉伸旁通阀77与压缩旁通阀78结构相同。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通过其内孔套装在原减振器活塞总成3中活塞杆72上成滑动配合,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的顶端面及上端外圆柱面与原减振器储油缸4内腔上端的端面及内圆柱面接触,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的中间段的圆柱面与中间缸固定环2的中心通孔间隙配合连接,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的中间段圆柱面上方的限位块上环形端面82与中间缸固定环2的固定环上环形端面84相接触。中间缸固定环2的下端插入位于储油缸4内腔的中间缸5上端的内孔里接触连接,中间缸固定环2的固定环中间环形端面85与中间缸5的中间缸上环形端面相接触。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的下端插入位于中间缸5内腔的活塞缸6上端的内孔里接触连接,活塞缸6的活塞缸上环形端面与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的限位块中间环形端面83相接触。原减振器活塞总成3中的活塞体73与活塞缸6的内孔滑动连接,即原减振器活塞总成3可在活塞缸6中自由滑动。旁通阀体7套装在活塞缸6的下端为过渡配合,储油缸4的下端套装在旁通阀体7上端的凸圆环体上,储油缸4与旁通阀体7之间采用焊接固定;中间缸5的下端插入旁通阀体7凸圆环体的内孔里成过盈配合连接,旁通阀体7的右端通过拉伸阀储油缸连通孔30、拉伸阀中间缸连通孔31与压缩阀活塞缸连通孔34与压缩阀活塞缸连通腔35和上储油腔67、中间腔66与下活塞腔68连通。活塞缸底阀总成21中的活塞缸底阀体64的外圆柱面上端与活塞缸6下端内孔接触连接,活塞缸6下端面与活塞缸底阀体64上尺寸相等的环形端面相接触。活塞缸6由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以及活塞缸底阀总成21上下夹紧。减振器下固定耳总成22通过其中的储油缸下端盖60的上端与旁通阀体7下端的内孔配装并采用焊接方式固定,活塞缸底阀总成21通过其中活塞缸底阀体64下端的曲面与减振器下固定耳总成22中的储油缸下端盖60的内曲面接触连接。原减振器活塞上行程限位块1、储油缸4、中间缸固定环2、中间缸5、活塞缸6、原减振器活塞总成3、活塞缸底阀总成21与减振器下固定耳总成22中的储油缸下端盖60的回转轴线共线。拉伸旁通阀77通过螺纹与旁通阀体7上的拉伸旁通阀腔室32连接,压缩旁通阀78通过螺纹与旁通阀体7上的压缩旁通阀腔室33连接。本发明所述的高低速双向阻尼可调机械式减振器中除了上储油腔67中有一定体积气体,用于吸收活塞杆72的体积,其余空间均充满减振器油71。参阅图2,拉伸旁通阀77包括拉伸阀高速阀体8、拉伸阀高速阀弹簧9、拉伸阀高速阀壳体10、拉伸高速阀壳体密封圈11、拉伸低速阀体密封圈12、拉伸阀低速阀体13、拉伸低速阀针密封圈14与拉伸阀低速阀针15。拉伸阀高速阀壳体10通过螺纹与旁通阀体7上的拉伸旁通阀腔室32连接,拉伸高速阀壳体密封圈11装入拉伸阀高速阀壳体10上的高速阀壳体密封圈固定槽43内。拉伸阀低速阀体13与拉伸阀高速阀壳体10通过螺纹连接,拉伸低速阀体密封圈12装入拉伸阀低速阀体13上的低速阀体密封圈固定槽50内。拉伸阀低速阀体13左端套装有拉伸阀高速阀弹簧9,拉伸阀高速阀弹簧9的左端套装在拉伸阀高速阀体8右端的圆环体上,将拉伸阀高速阀体8压在拉伸阀高速阀壳体10内腔的左端面上。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拉伸阀低速阀体13通过螺纹连接,拉伸低速阀针密封圈14装入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上的低速阀针密封圈固定槽57内起到密封的作用。高速阀导向柱46内部沿轴线加工有与高速阀导向柱46同轴的低速阀流入孔45,低速阀流入孔45的右端连接着锥顶角为30度的低速阀阻尼锥孔47的小端,低速阀阻尼锥孔47大端与低速针阀腔62连通,低速针阀腔62的直径与低速阀阻尼锥孔47的大端直径相等。在低速针阀腔62的左端加工有轴线和拉伸阀低速阀体13与压缩阀低速阀体17的轴线垂直的在圆周方向均布的四个低速阀出油孔48。低速针阀腔62的右端加工有内螺纹,用于连接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内螺纹的小径与低速针阀腔62光孔处的直径相同。低速针阀腔62的右端加工有直径更大的针阀密封孔51,针阀密封孔51的圆柱面和拉伸低速阀针密封圈14与压缩低速阀针密封圈81接触起到密封油液的作用。针阀密封孔51与低速针阀腔62连接处的端面起到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行程的限位作用。低速阀流入孔45、低速阀阻尼锥孔47、低速针阀腔62、针阀密封孔51与拉伸阀低速阀体13或压缩阀低速阀体17的回转轴线共线。参阅图14,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的结构相同,为杆类结构件。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的左端加工有低速阀阻尼锥体54,低速阀阻尼锥体54的锥顶角和拉伸阀低速阀体13与压缩阀低速阀体17上的低速阀阻尼锥孔47的锥顶角相同。低速阀阻尼锥体54大直径端小于低速针阀腔62的直径,低速阀阻尼锥体54大直径端连接有圆柱形的低速阀针体63,低速阀针体63直径与低速阀阻尼锥体54大端直径相等。低速阀针体63右端设置有加工有低速阀针螺纹55的螺杆,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采用低速阀针螺纹55和拉伸阀低速阀体13与压缩阀低速阀体17连接固定,加工有低速阀针螺纹55的螺杆的直径大于低速阀针体63的直径。低速阀针螺纹55右侧加工有低速阀导向限位环56,低速阀导向限位环56与螺纹之间的环形端面和针阀密封孔51与低速针阀腔62连接处的端面接触起到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行程限位的作用。低速阀导向限位环56的右侧加工有低速阀针密封圈固定槽57,用于固定安装拉伸低速阀针密封圈14与压缩低速阀针密封圈81。低速阀针密封圈固定槽57的右侧设置有圆柱形的低速阀针扳手58,低速阀针扳手58的右端面上加工有低速阀针U形槽59。通过该低速阀针U形槽59可以方便的旋转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通过螺纹55的连接作用,可以使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与压缩阀低速阀针18产生轴向运动。高低速双向阻尼可调机械式减振器拉伸行程工作过程,低速段:原减振器活塞总成3向外移动,上活塞腔65体积减小,压力增加,其中的油液一部分通过原减振器活塞总成3上的弹簧阀片25中的常通孔以及活塞体73中的常通孔流过减震器活塞进入下活塞腔68,产生阻尼力。另一部分油液流经活塞缸6上的拉伸流通孔27进入中间腔66,通过拉伸阀中间缸连通孔31和旁通阀流入孔39进入高速阀腔40,由于低速时产生的压力不足以克服拉伸阀高速阀弹簧9的预紧压力,拉伸阀高速阀体8的端面压在高速阀腔40的左端面上,全部油液通过拉伸阀低速阀体13的低速阀流入孔45进入低速阀,低速阀阻尼锥孔47和低速阀阻尼锥体54之间形成环形间隙,进入低速阀的油液流过间隙产生阻尼力,而后经低速阀出油孔48和旁通阀流出孔41流入拉伸旁通阀腔室32,并经由拉伸阀储油缸连通孔30流入上储油腔67。由于活塞杆72向外移动,减振器的活塞缸6内的总体积增大,下活塞腔68压力减小,小于储油缸4内压力,活塞缸底阀总成21上的活塞缸底补偿弹簧74变形,活塞缸底补偿阀片75向上移动,与活塞缸底阀体64之间产生通道,下储油腔69中的液体通过该补偿阀通道进入下活塞腔68。上储油腔67与下储油腔69中的液体通过储油缸连通孔29和压缩阀储油缸连通腔36相互流动。此时通过利用拉伸阀低速阀针15上的低速阀针U形槽旋转阀针,通过低速阀针螺纹55连接使拉伸阀低速阀针15轴向移动,改变低速阀流通面积(即开度),可以改变油液流过拉伸阀的阻尼力,从而改变减振器拉伸行程低速段的阻尼力,参考图17是在调节拉伸阀低速阀开度时拉伸行程低速下的“力-速度”特性,开度越小,减振器阻尼力越大,且速度增加,减振器的阻尼力增大。高速段:随速度增加,上活塞腔65中的压力升高,原减震器活塞总成3上的弹簧阀片25变形,在弹簧阀片25中心将产生环形通道,使油液通道变大,油液通过该通道以及活塞体73上的常通孔进入下活塞68,产生阻尼力。另一部分油液流经活塞缸6上的拉伸流通孔27进入中间腔66,通过拉伸阀中间缸连通孔31和旁通阀流入孔39进入高速阀腔40。随着速度增加,油液压力逐渐升高,当油液压力大于拉伸高速阀弹簧9的预紧压力时,拉伸阀高速阀体8沿高速阀导向柱46滑动,拉伸阀高速阀体8的端面与高速阀腔40的端面之间产生空隙,油液通过此间隙,而后通过拉伸阀高速阀体8上的高速阀阻尼孔38和拉伸阀高速阀壳体10上的旁通阀流出孔41进入拉伸旁通阀腔室32,而后通过拉伸阀储油缸连通孔30进入上储油腔67。由于高速阀阻尼孔38的流通面积大于低速阀流通通道,所以此时减振器的阻尼力小于同等速度下油液直流经低速阀时的减振器阻尼力,即此时减振器“力-速度”特性曲线斜率小于低速段曲线斜率。由于活塞杆72向外移动,减振器活塞缸内的总体积增大,下活塞腔68压力减小,小于储油缸4的缸内压力,活塞缸底阀总成21上的活塞缸底补偿弹簧74变形,活塞缸底补偿阀片75向上移动,与活塞缸底阀体64之间产生通道,下储油腔69中的液体通过该补偿阀通道进入下活塞腔68。上储油腔67与下储油腔69中的液体通过储油缸连通孔29和压缩阀储油缸连通腔36相互流动。此时利用拉伸阀低速阀体13上的低速阀扳手53旋转拉伸阀低速阀体13,通过低速阀体螺纹49使拉伸阀低速阀体13轴向移动,改变拉伸阀高速阀弹簧9的预紧力,从而改变拉伸阀高速阀8的端面与高速阀腔40的端面分离的时间,改变减振器拉伸行程高速段减振器阻尼力。参考图18是在调节拉伸阀高速阀预紧时拉伸行程高速下的“力-速度”特性,预紧越大,减振器阻尼力越大,且速度增加,减振器的阻尼力增大。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005178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2023年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广州某公司2021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8以及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广州某公司不服,于2023年3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1、证据1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发明目的相反,不存在将证据1和证据13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使错误地将证据13与证据1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13中的“拉伸阀低速阀体13”和“拉伸阀高速壳体10”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中间阀芯8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其所有技术特征均是不容易想到的。(三)本专利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证据4中的垫片27以及碟片28与本专利中的硬质垫片96和卡簧97均不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优化转动结构。(四)在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7、9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广州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江苏某公司一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
一审程序中,广州某公司提交了证据13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授权公告号为CN201068948Y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庭审中,广州某公司陈述以下意见:认可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但对被诉决定的后续评述有异议;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仅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3、4、6、7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7、9的创造性时,采用了多篇对比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广州某公司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的可调阻尼的调节阀结构。
证据13也公开了一种阻尼可调机械式减振器,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3中的拉伸旁通阀能够实现高速和低速下阻尼独立调节,从而获得不同工况下所需的阻尼特性。证据13中对应低速段、高速段有两条油液通路。而证据1中的调节阀结构中同样包含低速段和高速段,存在两条通路。在证据1的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去除证据13中的高速段功能及相关部件,即去除阀针前端的空腔结构,同时简化证据13中低速段相关结构,将第二过油通道设置在阀座上,并将最终改造完成后的调节阀结构替换证据1中的调节阀。对证据13中调节阀结构进行上述改进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不属于常规替换或者现有技术中能够给出启示的内容。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9
专利权利要求2-7、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9亦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因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而对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评述,鉴于此,一审法院亦对此予以评述。鉴于广州某公司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仅坚持认为权利要求3、4、6、7具备创造性,认可权利要求2、5、8不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对于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再予以评述,仅针对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评述。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专利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中间缸的缸壁开设有开口,所述开口的边缘具有伸入所述外缸的筒体部,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和所述中间阀芯伸入所述筒体部,所述中间阀芯与所述筒体部之间设置有第二组密封圈形成对油液的静密封”。证据13中的中间缸5的下端插入旁通阀体7上的中间缸孔内成过渡配合连接,中间缸5上并未开设开口并将开口边缘伸入储油缸,故证据13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筒体部,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专利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旋钮和所述内阀芯之间设置有转接座,所述旋钮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转接座,所述转接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内阀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便于安装旋钮,可以在内阀芯和旋钮之间设置转接座,使得旋钮可拆卸地固定连接转接座,而转接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内阀芯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被诉决定关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正确。
同时,被诉决定还认定证据3中的调节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阀芯,转动件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接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内阀芯的尾部与所述中间阀芯螺纹连接,所述旋钮配置为带动所述内阀芯相对于所述中间阀芯转动的同时所述内阀芯在所述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的限定可知,本专利中的旋钮可拆卸地固定连接转接座,转接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内阀芯,因内阀芯的尾部与中间阀芯螺纹连接,所以旋转旋钮时,旋钮带动转接座、转接座带动内阀芯,使得内阀芯在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流量调节器100中包括转动件6,转动件6密封可转动地设置在壳体1上;调节阀杆3的远离阀片2的另一端连接有调节轴7;转动件6通过运动转换机构与调节轴7配合,以将转动件6的旋转运动转变为调节阀杆3的轴向移动。并列举了两种运动转换机构的结构形式,第一种是形成在转动件6上的内螺纹和形成在调节轴7的外表面上的并与内螺纹配合的外螺纹,内螺纹与外螺纹的配合行程大于或等于调节阀杆3的与流量孔配合和分离的行程。第二种是插销形机构,即当调节轴7上的止挡件与转动件6上的横杆刚好对齐的时候,可以将调节阀杆3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从而控制流量的快慢,控制阻尼的大小。在该种实施方式中,为了实现转动件的6旋转转动,并具有固定的调节档位,转动件6上固定连接有调节旋钮8。调节轴7的朝向调节旋钮8的端面的中部形成有轴向延伸的导向孔71,调节旋钮8朝向导向孔71的部分上形成有导向柱21,导向柱21能够转动支撑在导向孔71内。采用第一种运动转换机构时,转动件6上的内螺纹与调节轴7外表面上的外螺纹配合,使得调节阀杆3轴向移动,此时转动件6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中间阀芯相同,转动件6并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接座。采用第二种运动转换机构时,转动件6与调节旋钮8固定连接,调节轴7与转动件6则可以相对运动,也并非是本专利中旋钮带动转接座、转接座带动内阀芯从而使内阀芯轴向运动的方式。因此,证据3中的转动件6与本专利中的转接座作用不同,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中间阀芯朝向所述旋钮的一侧设置有卡簧,所述卡簧与所述转接座之间设置有硬质垫片,且所述卡簧卡紧所述硬质垫片和所述转接座”。证据4公开了使用垫片27和碟片28实现各部件之间的紧密固定,实质也是采用垫片和卡簧实现各部件之间的紧密固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中间阀芯朝向所述旋钮的一侧设置卡簧,该卡簧与所述转接座之间设置硬质垫片,使得卡簧卡紧所述硬质垫片和所述转接座,从而实现转接座和中间阀芯之间的紧密贴合。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正确。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
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中间阀芯具有朝向所述转接座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设置有弹簧和第一球体,所述弹簧抵接所述第一球体,所述转接座具有多个沿圆周方向分布的定位槽,使所述转接座转动时带动各所述定位槽交替对齐所述第一球体且所述第一球体在所述弹簧的张力作用进入所述定位槽,以及所述转接座继续转动时使所述第一球体离开所述定位槽”。证据5的定位盘在被旋转时,能够带动顶升旋转机构上机构旋转盘旋转,起到与本专利的“转接座”类似的功能和作用,证据5的“定位限位珠”用于容纳复位弹簧,对应于本专利的“安装孔”,证据5的“复位弹簧”对应于本专利的“弹簧”,证据5的“钢珠15”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球体”,证据5的“通孔12”对应于本专利的“定位槽”,证据5中,当定位盘旋转时,带动通孔12交替对其钢珠15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进入通孔12,并在定位盘继续旋转时使得钢珠15离开通孔12,这样能够精确固定定位盘的作用,这与该附加技术特征起到的作用相同,虽然证据5与本专利的具体应用的领域不同,但同样涉及精确把握旋钮旋转程度的功能,这属于机械领域通用的技术问题,因此,将证据5公开的该结构应用至证据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正确。
此外,广州某公司认为,被诉决定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7、9时采用多篇对比文件,违反《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三项或三项以上的现有技术,故对广州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某公司的部分起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602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广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判决关于证据13和技术启示的认定错误,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一)在现有技术中,流量调节阀的相互替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被诉决定并非将证据1的调节阀总成的部分结构和证据13的调节阀的部分机构结合形成新的结构,而是用证据13的调节阀结构替代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二)结合证据13的整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获得技术启示、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证据13同样公开了阻尼可调的减振器,同样设置有流量控制阀,明确其要实现“压缩行程、伸张行程阻尼力分别独立控制”“高速和低速下阻尼力独立调节”的技术目的,并阐明是在“原减振器上添加中间缸和旁通阀系等结构”来实现。对于证据13的结构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将其流量调节阀替换证据1的流量调节阀时,会根据具体工况,在不需要压缩行程、伸张行程阻尼力分别独立控制,以及不需要高速和低速下阻尼力独立调节时,仅保留一定的所需的结构;当将证据13中的高速阀体以及弹簧部分去除,其相应的适应于高速阻尼力调节的功能也将消失。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广州某公司辩称:证据1和证据13未公开本专利的调节阀结构,且不存在将证据13的结构简化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一)用证据13的调节阀结构替代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存在技术障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1.证据13的拉伸旁通阀77只用于拉伸行程,无法替换证据1中既用于拉伸行程、又用于压缩行程中的调节阀总成7。2.证据13的旁通阀体7的作用和结构与证据1的支撑座73的作用和结构差别巨大,旁通阀体7必须设置和外缸底部空间隔断的结构,而支撑座73(类似阀座)的结构必须满足和外缸底部空间的连通,将证据13的旁通阀体7的结构进行改进安装于证据1上存在技术障碍。3.证据1的支撑座73完全安装于外缸的缸壁外,当证据13的旁通阀体7还存在中间缸的功能时,将旁通阀体作为中间缸的功能和结构去掉、只保留部分安装于外缸缸壁,存在技术障碍。4.即使能够只保留旁通阀体7的部分安装于外缸缸壁,拉伸旁通阀77伸入至外缸的部分如何与中间缸进行连接也存在技术障碍。(二)对双油液通路减震器的调节阀结构进行简化得到单油液通路的减震器,并不存在技术启示。1.证据1和证据13均包括低速段和高速段两条油液通路,而本专利仅存在一条油液通路。证据13的低速段油液通路和高速段油液通路缺一不可、共同调节全工况阻尼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对双油液通路减震器的调节阀结构进行简化得到单油液通路的调节阀。2.证据1、证据13中的油液流向与本专利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证据13中的压缩行程及拉伸行程油液流向相同的调节阀进行结构简化,进而得到与本专利的压缩行程和拉伸行程油液流向相反的调节阀。(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证据13的低速阻尼调节结构单独拿出用于本专利。1.证据1的发明目的是采用弹簧来形成可在油液压力达到预设值的第二油液通道,即便将证据13的调节阀替换到证据1中,也不可能去除弹簧只保留一个油液通道。2.证据13的高速阀和低速阀共同形成了开口可调的调节阀。在已经实现无高低速独立控制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除空腔结构,将两个油液通路变更为一个,也不会改变阀座的结构,将阀座设置在外缸的外侧,并在阀座上设置有第二过油通道。3.证据13的低速阀用于在低速状态对开口大小进行控制,并不能适用于全工况,本领域不容易想到将低速阀的结构用于调整全工况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江苏某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江苏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1.证据13和证据1属于不同的可调节阻尼的调节阀结构,但二者的工作场景相同。证据13的拉伸阀结构与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均具有低速段、高速段两条油路,压缩、拉伸两种工作过程,用证据13的拉伸阀结构整体替换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没有技术障碍。2.本专利将第二过油通道设置在阀体上,现有技术将起到连通通孔和外缸作用的通道设置在中间阀和阀座之间,这两种技术手段起到的作用都是使中间缸与外缸连通,油液可以在内缸、中间缸、外缸之间循环流通,均属于本领域惯常技术手段,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用证据13的拉伸阀结构整体替换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后,能够在高速、低速下独立调节阻尼力;对于不需要独立调节阻尼力的工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仅设置低速阀,不再设置高速阀和对应的弹簧,进而获得与本专利相同的阀芯不再由弹簧控制的效果。4.用证据13的拉伸阀结构整体替换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后得到的技术方案,已经包括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化方案,是一种技术倒退,将使调节阀无法获得不同工况下所需的阻尼特性,无法最大限度改善车辆性能,并不能带来技术进步。(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1.证据1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3的中间缸包括中间缸5和旁通阀体7两部分。中间缸5的下端插入旁通阀体7上的中间孔内成配合连接后形成一体,相当于本专利的中间缸;旁通阀体7上设有开口31,拉伸阀高速壳体10深入外缸且位于开口31一侧,壳体10前端位于开口31边缘形成筒状体,壳体10内设有内阀芯、中间阀芯,证据13中存在中间阀芯,拉伸阀低速阀体13和拉伸阀高速壳体10结合起来相当于中间阀芯。2.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4公开,且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证据14附图1可以看出,中间缸12右侧缸壁上开设有开口,开口边缘设有伸入外缸的筒状体,内阀芯24的首部和所述中间阀芯23伸入所述筒体部,内阀芯24与筒体部之间设有密封圈21形成对油液的静密封,故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针对江苏某公司的上诉,广州某公司辩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将证据13的拉伸阀结构整体替换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不仅仅是“将第二过油通道设置在阀体上”。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3只能设置2个油液通道、且需要配合弹簧来控制流道的启闭才能适应高速的工况的情形,本专利采用一个油液通道就能适应车辆油液速度较大的工况,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克服了技术偏见。即使采用将证据13中的调节阀结构替换证据1中的调节阀、之后再对证据13的调节阀结构进行简化的方式,由于步骤多、难度大,也不能够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用证据13的调节阀结构整体替换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后得到的仅是一种工作状态,并未包括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技术方案并非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一种简化。(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3、证据14公开,且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13未公开从中间缸缸壁开口伸出的筒体部,以及“中间阀芯以及内阀芯的首部伸入到筒体部内”的技术特征。证据14未公开“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和所述中间阀芯伸入所述筒体部”的技术特征。
针对江苏某公司的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外周与所述中间阀芯内壁中至少一个具有锥面,使所述内阀芯在所述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时所述过油间隙增大或减小。”第[0022]段记载:“与现有技术相比,过油间隙包括锥面,当操作者转动旋钮时,带动内阀芯在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以精确调节过油间隙增大或减小,进而精确调节过油量,且能够实现无级地、连续地调节过油量。而且阀芯不再由弹簧控制,在不同工况下调节阀阀芯开启程度能够保持稳定,且使用寿命长。”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调节阀的具体结构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调节阀包括中间阀芯,所述中间阀芯套设在所述内阀芯的外部,所述阀座套设在所述中间阀芯的外部,所述内阀芯的尾部与所述中间阀芯螺纹连接,所述旋钮配置为带动所述内阀芯相对于所述中间阀芯转动的同时所述内阀芯在所述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内阀芯的首部外周与所述中间阀芯内壁之间具有过油间隙,所述中间阀芯具有连通所述过油间隙的通孔,所述阀座内设置有连通所述通孔的第二组过油通道,所述第二组过油通道连通所述外缸;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外周与所述中间阀芯内壁中至少一个具有锥面,使所述内阀芯在所述中间阀芯内螺旋前进或后退时所述过油间隙增大或减小。而证据1未设置中心阀芯。江苏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均对此不持异议。经审查,被诉决定的相关评述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和证据1的通常理解,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的可调阻尼的调节阀结构。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证据13是否给出了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均主张,结合证据13的整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获得“用证据13的调节阀结构替代证据1的调节阀结构”的技术启示;广州某公司则认为,证据1和证据13均未公开本专利的调节阀结构,二者并不存在结合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如果现有技术已经提供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且与区别技术特征结合时仅需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或者用于结合的现有技术作适应性调整,则通常可以认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专利技术方案。首先,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手动调节阻尼的汽车减振器,证据13也公开了一种阻尼可调机械式减振器,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3用于带动内阀芯轴向前进或后退的部件为U形槽,起到连通通孔和外缸作用的通道设置在中间阀芯和阀座之间。转动旋钮或是将工具插入U形槽进而带动内阀芯沿轴向前进或后退均是本领域两种常见的促发内阀芯旋转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常规选择。其次,证据13具有高速、低速状态下进行独立调节的功能。虽然证据13在阀针前段多出一段用于容纳高速阀体和弹簧的空腔结构,但高速阀体和弹簧仅在高速状态下参与工作,弹簧在低速状态下并不发生形变。由此可知,在低速状态下,证据13中阻尼器的工作原理、油路与本专利相同。当仅存在低速工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3中的高速阀体和弹簧去除,并对证据13的拉伸旁通阀77和证据1的调节阀总成7的具体结构作出适应性调整。再次,将证据13中的高速阀体和弹簧部分去除后,其相应的适应于高速阻尼力调节的功能也会消失。在去除高速阀体和弹簧的基础上,为了将油液从中间缸流经调节阀进入外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将油液通道开设在阀体上或者开设在中间阀芯与阀体之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被合理预期的。最后,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13均为单油液通路设置,彼此在拉伸行程和压缩行程条件下的油液流向是一致的。证据13中的拉伸旁通阀77与压缩旁通阀78结构相同,二者分别在拉伸行程、压缩行程独立工作,其油液流向是由两个旁通阀的运行机制决定,并非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广州某公司关于油液通路、油液流向均不相同,进而不存在技术启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中间缸的缸壁开设有开口,所述开口的边缘具有伸入所述外缸的筒体部,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和所述中间阀芯伸入所述筒体部,所述中间阀芯与所述筒体部之间设置有第二组密封圈形成对油液的静密封。正如被诉决定所述,在证据13中,旁通阀流出孔所在壳体的开口一侧设置在中间缸5上,自该开口延伸出的壳体的筒体部伸入储油缸;拉伸阀低速阀体13和拉伸阀高速壳体10套设在阀针的外部,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中间阀芯。在不设置高速阀8和弹簧9的情况下,为了使得减震器结构更为紧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阀芯的首部和中间阀芯左移、伸入到筒体部中。同时,为了防止油液泄漏,在中间阀芯与筒体部之间设置有第二组密封圈形成对油液的静密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考虑到证据14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其是否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内阀芯的首部和所述中间阀芯伸入所述筒体部”技术特征,原则上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广州某公司的相应主张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旋钮和所述内阀芯之间设置有转接座,所述旋钮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转接座,所述转接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内阀芯。正如被诉决定所述,为了便于安装旋钮,在内阀芯和旋钮之间设置转换座,使得旋钮可拆卸地固定连接转接座,转接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内阀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由于权利要求4仅限定了旋钮、内阀芯与转接座均为可拆卸地固定连接,并未对旋钮、内阀芯与转接座的具体连接方式作进一步限定,故而在证据3已经公开转动件6、调节轴7、调节旋钮8的设置方式及其配合关系的情况下,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并无明显不当。一审判决关于“证据3中的转动件6与本专利中的转接座作用不同”的认定缺乏依据,本院予以指出。
专利权利要求2、5-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而广州某公司并未对被诉决定的评述提出实质性意见。经审查,被诉决定就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水平和研发实际,且已经进行了合理说明,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中引用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经审查,被诉决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413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广州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广州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孔立明
审 判 员  范米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靳 毅
技术调查官强丽慧
书记员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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