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平、陈某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82执2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8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平,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陈某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申请执行人任某平与被执行人陈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982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告陈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某平工资29100元、执行费5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5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
二、2025年1月0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1月0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3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景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继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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