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5执1392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执13923号
申请执行人:房某某。
被执行人:房某某。
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与被执行人房某某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61909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某某清偿债务6000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列明“一、经协商,房某某与房某某就折价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2024年春节前,房某某支付给房某某30万元(叁拾万元);二、2025年—2030年每年支付5万元(伍万元),共计30万元(叁拾万元)。”被执行人承诺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每日付款5万元,剩余30万元按照《协议书》所载如期履行。
2024年1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房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查封。2024年1月10日,本院完成对该房屋的解封。
2024年1月23日,为保证《协议书》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预拘留决定书。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权对生效判决认定的给付义务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现双方已签订《协议书》,达成了执行和解方案,符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长期履行继而终结执行的认定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黎伟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席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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