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于某与张某霞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7执378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7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9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执行人:张某霞,女,1997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于某申请张某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冀1127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8000元,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费1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10元。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4、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3560元,未执行债权14440元,交纳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并听取其意见,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耿 冲
书记员  张 梁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