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19执24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9执247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2024)京0119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某货款399472元;二、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某违约金39947.2元;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1元,保全费2517元,均由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39419.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等财产。除此之外,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明确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维明
审判员 鲁志文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为强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