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75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756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
被申请追加人:某商贸(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追加人:洋浦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追加人:傅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24)第3683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7133号]过程中,刘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提出以下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某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天津)公司)、洋浦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某公司)和傅某为(2024)京0114执71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26日昌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判决京昌劳人仲字[2024]第3683号裁定判决书,判决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56759.62元。2024年6月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某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洋浦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傅某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提出以上追加申请。
本院查明:刘某与某商贸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4)第3683号裁决书。后,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以(2024)京0114执7133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查明某商贸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商贸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某商贸(天津)公司、傅某、洋浦某公司;其中某商贸(天津)公司持股70%,认缴出资额为7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89年12月31日;傅某持股20%,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89年12月31日;洋浦某公司持股10%,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89年12月31日。
本案审查过程中,刘某书面确认其申请追加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24)第3683号裁决书、(2024)京0114执7133号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傅某、某商贸(天津)公司、洋浦某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89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届至,此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刘某以现有事实理由提出本案追加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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