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杨某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76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
被执行人:杨某良,男,住所地江苏省。
第三人:无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州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良、第三人无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无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苏B0××**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1446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B0××**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无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苏B0××**小型轿车(车架号:×××6333)归单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苏B0××**小型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单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单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苏B0××**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媛媛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