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68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4-0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68号
王某甲:
你因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贩卖毒品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刑初38号刑事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刑终32号刑事裁定及(2021)黑刑申70号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以“王某乙是在同案犯孙某某提出犯意后被动为其代购毒品,不应作为本案第一号责任人;王某乙提供侦破康某故意杀人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属于重大立功,应予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乙、孙某某是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二人对促成毒品交易均积极主动;王某乙贩卖毒品数量大,并且身为人民警察,负有查禁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却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虽有重大立功情节,不足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