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某某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13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经理、董事。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车辆X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5847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X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XXXX小型汽车(车架号:LNADHAB1XP1221977)归马某某所有。XXXX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马某某时起转移。
三、马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X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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