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张家口某某医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92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医院劳务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冀0791执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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