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朱某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76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
被执行人:朱某平,女,住所地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州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平名下车辆苏H1××**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6416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H1××**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朱某平名下苏H1××**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7359)归赵县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苏H1××**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赵县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赵县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苏H1××**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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