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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涛、谷某威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3执3号之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涛,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申请执行人:谷某威,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王某飞,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涛、谷某威申请被执行人王某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1月3日,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33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某飞、谷某威、王某涛一致同意解除2022年9月15日被告王某飞与王某涛签订的关于车牌号为冀A6××**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被告谷某威、王某涛将上述车辆返还给被告王某飞,被告王某飞将购车款35000元退还给被告谷某威、王某涛,扣除被告王某飞已向被告谷某威、王某涛退还的12000元,剩余23000元被告王某飞自2023年11月份开始每月退还被告谷某威、王某涛6000元直至退清;二、被告王某飞、谷某威、王某涛一致同意将车牌号为冀A6××**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现扣押于赵县人民法院)返还给原告张春燕;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春燕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2025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25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3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同日,本院作出(2025)冀0133执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调查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4月3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的金钱债务23000元、执行费245元尚未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涛、谷某威申请被执行人王某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伟
审 判 员 邢洪波
审 判 员 王保国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施义明
书 记 员 薛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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