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田、毛学忠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恢22号之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02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文田,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毛学忠,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张文田与被执行人毛学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刑初4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5,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班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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