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律证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霍豪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797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8-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律证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霍豪杰,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律证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2023)衢仲字第1-588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管辖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衢州仲裁委员会(2023)衢仲字第1-5883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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