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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曦、齐某娜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982执3253号
案由: 人格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982执3253号
申请执行人:邱某曦,女,201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敏,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齐某娜,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任丘市。
关于邱某曦申请执行齐某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98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某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1954083.68元。被执行人齐某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4年11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65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1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5年3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765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景龙
审判员  张瑞欢
审判员  卢卫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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