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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简介摘要: (1987年7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件齐政发[1987]4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4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工资福利
发布日期: 1987-07-18
实施日期: 1987-09-0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克服现行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退休费发放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职能,切实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境内经济独立核算、实行国家统一规定退休制度的国营企业(铁路、水利、电力系统除外),不分隶属关系,均应参加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对各企业的退休费实行统一征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项目包括:

  (一)离、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物价补贴;

  (二)生活补贴费;

  (三)因工残废护理费。

第四条

  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与原企业的关系不变。凡暂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等,按现行规定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第二章 征集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市区内企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4.5%和企业年均需支退休费的50%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受益、减益情况,每年可对市区内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作一定范围的调整。

  各县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于每月企业发放工资十日前,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扣缴通知单》,由企业开户银行从应缴企业帐户中代为扣缴退休统筹基金,并转入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专户。

  关、停企业的退休统筹基金从企业维护费中支出;破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参加统筹企业,应在发放职工工资十日前向县、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填报《国营企业退休职工退休费实支月报表》。市区内的,经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审核后,由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下拨到各企业。各县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核后下拨到各企业。

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按期缴纳退休统筹基金。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并收缴按应缴金额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收的利息。

  企业如确因亏损不能支付职工工资,缴纳退休统筹基金暂有困难时,企业应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缓期缴纳报告书》。市区内的,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查,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各县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查批准。

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应预交一个月的退休统筹基金以便周转,即上月预提,下月发放。

第十条

  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如虚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一经查出,除补缴应缴金额外,同时处以补缴金额5%的罚款。

第十一条

  退休统筹基金税前列支,不征收各种附加费。

第十二条

  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本办法所规定的利息、滞纳金及罚款,均应作为退休统筹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每月征集的退休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调剂金,由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隶属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列事业编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上解、调剂工作和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所需经费,从退休统筹基金中按7‰提取使用;各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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