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的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教育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夜大学和干部专修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凡按国家教委和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经统一考试、政审、体检、择优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无故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成人高校一律不准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六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代定称。新生名册须在开学后二十日内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和主管业务部门。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凡取得成人高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九条
成人高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衡量学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
操行方面,要考察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鉴定,写出评语。
第十条
各学校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考试办法,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一学期一般规定为三门。跨学期的课程,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凡缺课、缺作业或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学、补做,否则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或学科结业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按20%、期末或学科结业考试成绩可按80%记入学科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不及格是哲补考,由学校决定。
第十二条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的综合评定,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三条
不及格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考查课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年)开学前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如缓考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毕业前亦不准补考。
第十六条
成人高校学生入学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电大学习,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者,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相同科目,原修学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合格”或“电大合格”字样。
第十七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考试或抽查考试的课程,以统一考试或抽查考试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由于疾病或伤残等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并在成绩册中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学校应将每学年(学期)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定以及毕业鉴定、奖励与处分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原单位。
第四章 升学、留级、转学、退学与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各科成绩及格或只有两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补考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包括累计三门不及格)的学生应留级。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对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转学或转相近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但业余学习的不得转为脱产学习,文科和理工科之间不能互转。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以上无故不报到注册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三)经补考仍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四)符合留级条件但本校下届无相同专业的或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的;
(五)符合休学条件但下届无班可复的;
(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七)根据考勤规定应退学或违反学校纪律等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
(八)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要求退学并征得原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名单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主管业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长时期治疗、休养的;
(二)因正当理由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先经原单位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由原单位管理。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经原单位同意,应于学年开始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学学生名单应及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查。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考试,参加毕业设计、实习、实验、自习以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对待。
旷课时数累计超过十二学时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令其退学。
第三十条
脱产学习的学生休学期间或请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周以上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劳动部门和本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政治思想、学业、锻炼身体及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给予表扬或奖励。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办法由学校制定。留校察看时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教育学院由学校决定,其它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厅及国务院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备查。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学校应将毕业生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查。毕业班以毕业年代定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经自治区教育厅验印。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两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之后一年之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出现三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三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跟班学习,也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如答辩成绩及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毕业答辩不及格,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书要注明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登记表》的格式由自治区教育厅规定,各学校印制。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