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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简介摘要: (1998年5月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5年9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0月1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
发布日期: 1998-05-04
实施日期: 1998-06-0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服务所作的宣传。其范围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条(横)幅等广告;

  (二)邮递广告、散发的报形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不含大通县)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园林、市容、交通、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发展规划应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市容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公益广告应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美观;

  (三)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妨碍道路、消防、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设置、悬挂、张贴的。

第八条

  设计、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和城市绿化;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电、消防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线等周围设置的广告,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的用电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设置路灯牌、灯箱广告和悬挂条(横)幅的高度须符合工商、公安、市容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各类张贴广告须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张贴,但在交通工具内张贴的除外。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应在右下角标明登记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形式、设置地点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不包括张贴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载体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设置、悬挂、张贴下列户外广告在申请登记时,还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路牌、挂牌、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规划、公安、园林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审查批准设置的文件;

  (二)条(横)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悬挂的文件;

  (三)招生、招工、招聘广告,应提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发布的文件;

  (四)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提交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五)有奖储蓄、保险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同意发布的文件;

  (六)利用公共汽车或其它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喷印、张贴的广告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三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将有关登记档案抄送发布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悬挂自己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发布在公共广告栏内的张贴广告,应在张贴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设置的临时性条(横)幅、气球等广告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会前七日设置,会后三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及其它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遮挡,确需拆除的,须经工商、建设、规划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发布虚假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强制拆除设置的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或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登记时间、地点、形式、内容、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责令清除或拆除设置的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指定地点张贴、悬挂、设置户外广告或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或收缴,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占用、拆除、覆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不标明广告登记号和经营者名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

  (七)擅自在交通工具上做广告宣传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户外广告粗制滥造、破损、陈旧、脱色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拆除,逾期不修复或拆除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市容、物价、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分别由相关行政部门接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或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大通县的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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