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加速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就实施专利所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以及和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可以按本办法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四条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贯彻自愿、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受部门、地区、经济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下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的;
二、专利权有效期终止、届满或专利被宣布无效的;
三、假冒专利的;
四、采取欺诈、强迫手段订立的,以及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订立的;
五、限于现有技术水平,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或者损害珍贵资源的。
第六条
江苏省各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审查、鉴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监督、检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确认无效合同,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及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期、 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二、订立合同的背景、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五、提供技术改进和技术回授的方式;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风险责任的负担;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有关的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当事人可以规定一方或双方应当保密的事项,违反合同保密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等形式。
根据普通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交付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并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保证其专利是真实的、有效的,并且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不向他人泄露许可方交付的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
三、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
根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除履行上述义务以外,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区和方式的范围内,就该项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除履行上述义务并且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区和方式的范围内就该项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外,自己也不得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年利。
第十条
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实施专利,或者实施的专利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订立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以后,又在合同规定的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区和方式的范围内,就该项专利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或者在订立独占许可合同以后,自己又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许可方除必须停止违约行为以外,应当赔偿许可方的损失。该损失额可以推定为许可方实际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额。
第十一条
被许可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和逾期罚款; 拒不支付使用费的,必须停止合同的履行,交还技术资料,赔偿许可方的损失。
二、实施专利超越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或者方式的范围的,或者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将专利许可、泄露给第三方的,除必须停止违约行为以外,应当赔偿许可方的损失。该损失额推定为被许可方实际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额。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进行鉴证。
在我省境内或者在省外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中专利权人属于我省的,应当按照中国专利局的统一格式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并持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到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
第十四条
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鉴证手续, 应当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并交纳鉴证费。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五条
许可方在按合同规定提取专利使用费时,应当凭专利管理机关填发的《专利他用费取款书》,从银行转帐或提取现金。
第四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要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合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因专利权本身产生的纠纷,由许可方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第三者侵权纠纷时,被许可方可以协助许可方参与处理或诉讼。
第十九条
由于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引起专利权失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许可方有权中止许可合同,但其中有关技术秘密部分的条款可以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当专利申请被异议或专利权被提出无效请求,但中国专利局未作出终局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裁决前,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处理程序按《江苏省专利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合伙组织等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他们同法人、公民之间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涉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