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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
简介摘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135号文发布)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卫生医药
发布日期: 1988-12-07
实施日期: 1988-12-0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村(村公所,下同)卫生所的建设和管理,保护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村卫生所是村公所领导和管理下的村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的医疗福利设施,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基础。

第三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医疗制度可以实行看病收费、合作医疗、医疗预防保险或群众自愿采用的其他方式。鼓励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同疾病作斗争。

第四条

  行政村卫生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做好本村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章 机构、任务

第五条

  行政村应按照一村一所的原则建立卫生所,统称“ X X 县 X X 乡 X X 行政村卫生所”。卫生所可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人口分布、群众意愿集中办,也可以一所多点。村集体办有困难的地方,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联合承包,或乡村医生(卫生员)个人承包村卫生所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行政卫生所必须有经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员以及相应的房屋、设备、医疗器械、常用药品和周转资金。有条件的卫生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设观察床和妇产室。

第七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建立应由村公所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县(市)卫生局批准,发给办所证书,凭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卫生科学知识;

  2、负责疫情报告,实施计划免疫,承担传染病、地方病的管理和防治工作。

  3、宣传、推动以除害灭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

  4、做好农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以及疾病的康复,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

  5、普及新法接生,不断提高科学接生和科学育儿水平,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技术指导和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

  6、负责本村各类卫生人员的管理、防保任务的分配和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九条

  行政村卫生所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双重领导。行政领导和管理以村公所为主,业务领导和管理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也可委托农村卫生协会负责。

第十条

  行政村卫生所设正副所长一至二人,主持领导所内各项工作。所长由村公所征求乡(镇)卫生院的意见后决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公所要把卫生所建设纳入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定期计划、布置、检查、落实卫生所工作任务,加强卫生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卫生人员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要把行政村卫生所列入业务管理范围,并建立档案。要积极有计划地培训提高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并负责其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的审报工作,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和工作经验交流,加强经常性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定期对行政村卫生的工作进行考核一至二次,并作出评价。对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工作质量好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医疗作风差,群众意见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不完成预防接种任务而造成传染病流行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卫生人员

第十四条

  村卫生所的人员要精干。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商定选用。一般以一千人口左右配备一名卫生人员为宜,二人以上的卫生所要有一名女的。

第十五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各项预防保健任务,坚持巡诊、出诊、送医送药上门,方便群众,为生产服务。

第十六条

  村卫生所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当地卫生协会,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协会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和例会活动,学习业务技术,了解卫生信息,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资金来源,可以从集体提留、农民筹集、乡村工副业资助、地方财政补贴以其个人投资等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行政村卫生所工作人员的报酬,从乡村集体提留、村民统筹、业务收入、国家补助和从事防疫保健劳务费等多种途径中解决。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疾病控制指标,实行联劳计酬,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九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应分开,财务收支必须建帐,可以自行经营,也可由村公所代管,实行独立核算。集体卫生所的财产、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卫生所的收益分配应提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以发展集体卫生事业。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有指标,质量有要求,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疫情有报告,收费用凭据,证明有存根,考核有依据,并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加强业务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必须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做到消毒严格,处置合理,保证工作质量。发生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加强药品、器械的管理,药品应从取得合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入。严禁使用伪劣霉坏变质和过期失效的药品,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卫生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医疗卫生服务费可略高于当地收费标准,略高多少由市、县人民政府定。

第二十四条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村卫生所(室)不需工商登记,免征工商税,医药供应部门凭办所证书按批发价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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