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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间劳务输出办法(试行)
简介摘要: (1992年4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宁政办发〔1992〕28号转发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发布日期: 1992-04-17
实施日期: 1992-04-1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拓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充分发挥南京地区的有利条件,促进我市民间劳务出国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劳务输出是指以下两类情况

  甲类:由本市公民通过民间渠道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位(下称聘方),并由聘方负责办理入境手续形成的劳务输出;

  乙类:由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聘方签署聘用合同,并组织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形成的劳务输出。

第二章 民间劳务输出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民间劳务人员(下称应聘者)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南京地区常住户籍,聘方需要聘用,我市又能派出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应聘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承办民间劳务输出的机构

第五条

  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南公司)负责承办我市民间劳务输出业务。

第六条

  经国家经贸部批准对外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如要求承办该业务,须经南京市经贸委和南京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承办。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手续

第七条

  属于甲类情况的民间劳务输出,申请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应聘者应取得有效的聘用书,提交所有必备的文件,向中南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劳务聘用合同应送交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或由当地具有法律地位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也可委托中南公司通过有关途径代为认证。

  (三)中南公司收到经认证的聘用合同后,与应聘者签订经济合约,并经南京市公证机关公证。

  (四)应聘者按照经济合约的要求办理履约担保证书,交纳有关费用,持出国人员审查表,与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办理正式手续。

  (五)中南公司负责办理应聘者出国护照、签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如聘方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申请者必须亲自办理签证,可将护照交应聘者前往办理。

  (六)聘方办理应聘者入境、居住、劳动许可证等手续,并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向中南公司缴纳准备费以及为应聘者订购南京至目的地的机票。

  (七)应聘者在上述手续办妥之后,自行办理户口临时注销手续和粮油供应注册手续,并领取出境证及时离境。合同期满回国后,中南公司出具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和粮油供应关系。

第八条

  属于乙类情况的劳务输出,其申请程序参照持因公护照出国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费用

第九条

  中南公司向聘方和应聘者分别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收费的标准和收费方式根据不同情况由中南公司同聘方或应聘者分别商定,以合同的形式明确。

第十条

  应聘者向中南公司一次性缴付手续费,以办理国内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聘者是在职人员的,由中南公司将聘方缴付管理费的一部分转给应聘者所在单位,用于应聘者在合同期内所在单位的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应聘者本人在国外期间一般不再享受国内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章 管理及其他

第十三条

  中南公司负责应聘者出国前的外事教育和国外有关情况的介绍。

第十四条

  应聘者在国(境)外履行合同期间应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并定期向中南公司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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