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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2004年修正本)
简介摘要: (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经济体制
发布日期: 2004-08-26
实施日期: 2004-08-26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在市政府领导下,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体,先进技术工业为核心,配套兴办金融、房地产、贸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

  工业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是工业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工业区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审定工业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三)对工业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四)协调解决工业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工业区的行政事务。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设、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等规划,组织拟订有关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工业区投资的项目;

  (三)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四)负责工业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五)负责工业区内财政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办理工业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前期手续,报市外事部门审批;

  (七)协调海关、税务、外汇等管理机关在工业区开展有关业务;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工商行政、公安、税务部门在工业区设立分局,由管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

第九条

  工业区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的立项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在工业区投资兴办以下实业或经营以下业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先进企业;

  (三)出口创汇企业;

  (四)大型骨干项目;

  (五)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工业区内禁止兴办高污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委托工业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区内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区内由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给予同类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颁布的《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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