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简介摘要: (1988年11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吉计经委字(1988)89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7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交通运输
发布日期: 1988-11-16
实施日期: 1988-11-16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省、市、地、州、县经委(计经委)及工业交通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下列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一)设备有效利用率。

  (二)主要设备完好率。

  (三)新度系数。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技术复杂程度,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

  省、市、地、州、县经委(计经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评优活动。

  (四)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工业交通主管各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行业的设备检查、评比;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本行业重大设备改造技术攻关,推动维修专业化和主要备品配件国产化、商品化。

  (四)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分析重大设备事故,并按规定处理。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八条

  企业必须确定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制度和程序,形成设备综合管理体系。

第九条

  企业每年应对新增设备的质量(包括工艺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考察工作效果。

第十条

  自制设备的企业应当制定设备设计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对制成投产的每一项目应进行质量评价和鉴定,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十一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制定设备售后服务办法,向用户提供维修图纸资料、说明书及必要的备件,并接受用户委托进行操作、维修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遵照国家进出口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进口设备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损耗程度以及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购置原值以及停机对生产的影响等情况,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企业应规定各类人员对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职责,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设备前期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备检修制度,设备事故处理制度,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精密、大型、稀有及关键设备应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检查校正精度。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实行检修承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年度计划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守国家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企业备件储备基金,应当按本企业年平均周转期的指标来评价其经济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储备定额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企业应将设备旧零部件的修旧利废纳入节约计划项目。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设备维修性改造计划和状态更新计划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其中一般性的,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重要的,还须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台(项)核算设备改造的实耗费用,并在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的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与业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拟定设备的出租、转让、报废、收益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本身的特点,拟定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维修人员定额、计划检修工时定额、计划修理停歇限额,故障停歇限额、备件储备资金限额、维修费用与大修费用定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与维修的原始单据和记隶,做好统计报表指标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指标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事故分析和报告处理制度。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有关的省办大、中专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开办设备管理专业,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才。

第三十一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职工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设备管理与维修岗位轮训制度,有计划地培训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干部和企业的职工,建立考试、考核、发证制度。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地、州、县经委(计经委)及工业交通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并评选设备管理优秀单位。

  对所属被评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由各市、地州经委(计经委)及省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其奖金在企业税后留成奖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职工、集体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关键设备大、中修缩短工期提高效益奖。奖金从缩短检修工期所得效益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影响生产的企业,应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