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设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集中力量,大力协同的原则,项目一经确定,必须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尽早建成投产,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实行从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从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它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第六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五年计划中明确的建设重点;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总投资已打足,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办妥征地拆迁,施工图纸能满足工程进度计划要求。
第七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查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再由省计委、建委下达。
第八条
计划部门在安排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对外部配套建设项目同时安排,同步建设。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九条
新建设的重点项目,有条件的应设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联合投资的项目由投资各方派人组成董事会,单方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对项目从前期工作开始直至投产以后的生产经营负责,承担投资风险,并实行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投资方实行投资包干,签订包干合同。
第十一条
已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安排部分费用作前期准备。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应按照项目的合理工期分年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项目总投资必须考虑建设期利息、价格、国家调整汇率及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因素,不留缺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压低项目总投资或者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包干负责,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签订包干协议。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投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完成勘探、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现场“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并严格履行开工报告手续,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建设。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编制工程建设实施的总体网络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总体网络计划编制各单位的实施计划,送项目建设单位审定。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的总体网络计划和实施计划均应同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总体设计和分项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审定。施工组织总体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单位必须确保勘测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建设要求。在建项目应按工程进度提前1个月提交施工图,新开项目应交付开工工程3个月的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应派设计代表(组),搞好现场服务。
第十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得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二十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优先保证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动员群众支援重点建设,积极协助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农矛盾及其它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银行应按国家基本建设贷款计划,积极组织资金。在贷款指标下达后,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同时,严格监督按年度所列单位项工程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属省供应的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物资,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批准的概算用量,按年度进度计划分期安排,戴帽下达,物资部门优先保证。
安排用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和倒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物资、成套设备供应部门和生产厂家,应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货,并保证产品规格、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国内设备供应应实行招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设备供应单位(可提供规格、型号和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家)。在同质同价情况下,应就近组织供应省内设备。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原料、燃料、动力供应单位,应服从重点建设大局需要,积极承担各自的配套协作任务,促进重点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和有条件的中型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质量监督。有条件的,报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可成立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委托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概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部门进行调整,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国家统一规定的取费目录和标准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综合调度。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调度工作,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或电话向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重点工程的关键部位应实行旬调度,重要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施工分包单位之间的矛盾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问题和矛盾,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管理权限由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竣工资料及预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及其它有关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办法按《湖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1-2年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提出综合评价报告,经咨询单位评价后,报省计委、建委、项目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应对在加快重点建设项目进度、保证质量、节省投资、团结协作、现场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损失浪费严重的集体和个人,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制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列重点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在湘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