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新”的战略方针。依据自治区专业技术队伍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跟踪管理一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和优秀青年科技骨干人才,进行有效地培养、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特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通过培养、使用、管理,使他们尽快起到学科带头作用,为自治区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为做好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青年科技骨干人才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在实际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年龄在45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由自治区各部门(包括中央驻疆单位)推荐、选拔,经自治区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期限和要求,应分别由本人和所在单位、自治区人事厅签订合同。
第二章 培养
第四条
对确定的青年科技骨干人才采取分别培养的办法:
1.对少数获得博士后流动站培养;
2.对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到对口科研院所(可带课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或担任专家助手;
3.对从事技术、应用、管理科学的,到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岗位培训,或挂职培养;
4.对从事教学工作的,送重点大学深造;
5.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外语通过国家考试的,选送国外培养深造。
第五条
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培养期间,由自治区人事厅和选培单位进行考核。
第六条
青年科技骨干人才在培养期间均按在岗人员对待,一切待遇与在职人员一样。培训期间的交通费、工资、医疗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培养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由在培单位和选培单位共同享用。亦可以申请各种奖励。
第八条
青年科技骨干人才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在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法纪被中途辞退的,所使用的培养、补助、交通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本人和选培单位未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中途停止培养。因个人原因中途停止的,一切费用由个人退还;因选培单位中途停止的,培养费由选培单位退还。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的使用和流动必须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培养结束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服务六年后允许流动。特殊情况的,由自治区人事厅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以及所从事的专业和本人的专业要求,经与选培单位协商后,可以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控制和减少青年科技骨干人才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不得将他们调往与其专业技术无关的岗位或单位。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人事厅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合同,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业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连续两次考核无突出成绩的,取消合同,不再列入管理对象。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制度。自治区人事厅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青年科技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使用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凡涉及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的工作调整、调动必须事先征求自治区人事厅的同意,对他们的出国、进修、学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调整、奖惩、健康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事厅报告。青年科技骨干人才也应经常与自治区人事厅专家处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
对青年科技骨干人才建立业务考绩档案。每年十二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和上报业务考绩材料。
第十四条
青年科技骨干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和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2.培养和管理期间,每月发给90元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3.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有条件的组织到内地疗养一个月;
4.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不受指标限制,及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研课题,保证科研经费、提供所需资料和设备;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习、进修、考察,对涉及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应积极创条件,支持其参加;
7.帮助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住房、子女入托、上学、工作用车等实际困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严禁发生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