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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简介摘要: (1992年12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交通运输
发布日期: 1992-12-21
实施日期: 1992-12-2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体现互惠、公平、合理、择优选择的原则,促使粤港澳公路运输业更趋向于良性循环,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采用公开竞投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口岸办、公安厅、交通厅组织实施,公证部门参与鉴证。

第三条

  凡在港澳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均有申请参加竞投的资格。竞投者可采取独资或与内地单位合作方式参加竞投。

第四条

  试行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目前暂限于新增部分,已批准运营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待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向公开竞投过渡。以后,对原批准的直通货运车辆采取公开竞投时,凡经营效益好,遵纪守法的企业,如原合作双方要求继续经营,可按竞投时的平均价给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凡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收回车辆指标,由省统一公开招标。

第二章 指标使用权竞投

第五条

  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数量,每个年度要有指标限额,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开竞投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每年分一批或几批进行。公开招标的车辆指标使用权底价,由竞投主持人在招标开始时公布。

第七条

  参加竞投的企业,需先到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填报《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商业登记证明书及竞投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运输企业经营资金的银行证明(即资信证明)或贷款担保书;

  三、外方或中方单位经营二年以上运输业的证明文件。

  经审查后,取得资格者,按照每批车辆竞投指标数量,缴交按金,即发给竞投资格通知书和应价牌。

第八条

  参加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者,必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若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时,可出具委托证书委托他人参加。

第九条

  在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竞投中,中标的企业,将发给《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中标者应在14天内到指定银行付清所有车辆指标使用费,逾期不付者,收回车辆指标,按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条

  竞投者中标后,凭《粤港澳直通车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及项目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报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车辆入境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有车辆投入营运,逾期不办理入境的车辆指标,将予扣减。对连续拖欠国家税款达二个季度以上者,企业法人代表或司机走私者,将视其情节,分别作出注销公司或扣减车辆指标处理。凡被扣减的车辆指标,车辆指标使用费不予退还,指标收回。

第十二条

  竞投的车辆指标,独资或合作经营期限为三年,营运范围为全省各地。经营期满后,如经营情况正常,原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的,可按当时车辆指标竞投的平均价由原经营者经营,如无意继续经营的,将收回车辆指标,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中标的企业在二年内不转让经营权,需转让经营权的企业,应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在公开竞投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欺骗手段的,将无偿收回车辆指标。

第十五条

  举报违反本试行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竞投所得收益,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山区交通、通信设施建设;口岸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交通、交警部门设施的添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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