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是转变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科技、经济和专利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并以此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个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应由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总工程师办公室(技术管理部门)为企业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利工作人员,亦可聘请专利顾问。
第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对职工进行《专利法》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和办理专利申请;
(四)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
(五)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负责办理专利权的维持、续展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参与专利许可贸易的谈判和签约;
(六)参与企业技术或产品进出口业务中的专利法律调研工作;
(七)监视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竞争的动向,注意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八)协助调处企业内部的专利纠纷,代表企业对外交涉有关专利诉讼;
(九)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十)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程序
第七条
企业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企业应重视和保护这一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各部门在新产品开发、新工艺研究、技术改造、计量检测等工作中的发明创造成果,凡有申请专利价值的,应及时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报告,以免延误申请时机。
第九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为: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提供发明创造成果的内容和说明申请专利的缘由,并附相关技术的检索报告。
(二)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对专利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报企业专利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三)由专利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评审,提出是否申请专利的意见,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企业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申请。
第十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成果,各部门均应先提出申请,再组织技术鉴定或产品定型。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成果负有暂时保密责任,以免过早公开,丧失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第三章 专利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如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十二条
国防、军工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的,应向国防专利分局及其指定的专利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积极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的实施由总工程师办公室(技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
第十五条
对本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实施方案,如企业自己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他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进行鉴证,以便接受指导和监督。在省外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应到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或向国外输出专利技术时,应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获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实施后,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实施单位提供有关证明,经省辖市以上科委或专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可视同通过同级技术成果鉴定。填报表格由省科委统一制定。
第五章 专利文献的动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十分重视专利文献的作用。在制定发展目标、研究技术开发、开展技术贸易和进行经营决策时,要注意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和市场信息,使企业经营决策科学化,并能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积极收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人员要帮助收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发现涉及本企业技术、经济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法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一项发明专利奖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奖金不低于50元。
企业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技术所得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该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提取税后利润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可提取税后利润0.05%-0.2%。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企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可从中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该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后,可在所得效益税后提取适当比例,作为鼓励该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进一步开展科研或发明创造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可在职工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基金中列支,也可在厂长(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企业进行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可计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专利技术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开支、提取,均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向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支付。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获得专利权后,企业除依法给予上述奖金和报酬外,应将“专利证书”复制成影印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保存,同时将该项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设立“专利发展基金”,以利企业专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