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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市、区)人武部管理暂行规定
简介摘要: (1987年3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颁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民政
发布日期: 1987-03-25
实施日期: 1987-03-2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6]5号文件关于“人武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县(市、区)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接受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搞好县(市、区)人武部建设,对于国防后备力量的巩固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条

  严格管理是搞好人武部建设的基本条件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武部必须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适应改归地方建制后的新情况、新特点,实行严格的管理,促进人武部的全面建设。

第四条

  本规定体现了军队条令、条例和地方有关规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是实施管理的依据,是人武部建设的准则,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节 人武部职责

第五条

  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组织和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员工作。

  (七)组织本地区域内的国防潜力调查,拟制本区域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协同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队建设。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十二)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项任务。

第二节 各科职责

第六条

  军事科职责

  (一)收集、整理敌(社)情动态和兵要地志等各种信息、资料,全面掌握军事工作情况,适时向部常委、领导提出情况报告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负责军事工作的上传下达,保证领导决心和军事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三)掌管民兵编制、组织情况,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委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五)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六)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七)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八)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九)负责民兵武器装备和配备、调整和实力统计工作,协同后勤科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抓好民兵执行任务和训练时的安全防事故工作。

  (十)负责本部干部、职工的军事训练、管理教育和预防行政事故工作。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工作。

  (十二)会同本部各科搞好民兵训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政工科职责

  (一)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二)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管理。

  (三)指导基层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个人开展“创先”活动。

  (四)协同有关部门对民兵进行政治审查。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八)协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和思想政治准备工作,战时实施政治鼓动,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九)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新闻报道和民兵刊物的订阅工作。

  (十)负责本部的党团事务、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学习、计划生育和预防政治事故等工作。

第八条

  后勤科职责

  (一)会同军事科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负责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本部财务粮秣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被服装具的计划、购置、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食堂管理,努力改善生活。

  (五)负责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管理。

  (六)负责本部院内基本建设的规划、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搞好生活设施的完善配套。

  (七)负责本部车辆、油料、营房、营具和其他公用物资的管理。

  (八)负责庭院美化、绿化,做好卫生防病工作。

  (九)负责民兵军事训练、征兵、招收飞行员等工作的后勤保障。

  (十)协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后勤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后方勤务保障。

第三节 各类人员职责

第九条

  人武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军官,是民兵、预备役建设的骨干。人武部应参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各类职工的具体专业职责。

第十条

  人武部职工肩负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守护和人武部的各项勤务工作,是搞好人武部建设的重要力量。人武部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各类职工的具体专业职责。

第三章 作风纪律

第一节 着装和仪表

第十一条

  着装

  (一)人武部干部参照总参谋部1986年4月15日颁发的《军容风纪若干规定》,在执行任务、参加集会和上班时,着现行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佩带上级规定的符号;非因公外出或其他不宜着制服的场合,应着便服。

  (二)人武部职工上班时应着装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和其他奇装异服。

第十二条

  仪表。人武部干部头发要整洁,蓄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胡须。着制服时,不准围围巾,戴黑镜(工作需要和眼疾除外)。人武部职工也要仪表整洁。

第二节 举止风纪

第十三条

  举止、人武部干部、职工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着、姿态良好,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预备役军官和人武部职工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作风。人武部的内务建设必须重视优良作风的养成。人武部优良作风的基本内容是:雷厉风行,准确细致,谦虚谨慎,密切协同,艰苦奋斗、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第十五条

  纪律。人武部要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罚标准和规章制度。人武部纪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以及其他剥削阶级腐朽没落思想作风的侵蚀。

  (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三)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第三节 检查和整顿

第十六条

  检查。科以上领导或值班员要负责检查本部外出人员的着装和仪表,交待注意事项。干部、职工要自觉服从检查。干部着装外出,还应主动接受部队军容风纪检查、纠察。

第十七条

  整顿。人武部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每年对干部进行必要的队列训练,培养严整的仪表和优良的战斗作风。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前,必须进行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顿,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坚持严明赏罚,做到令行禁止。

第四章 战备秩序

第一节 战备方案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战备任务,主要拟制和落实以下战备工作计划或方案:

  (一)拟制本区域内各种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重要守护目标联防方案。

  (三)协同有关部门拟制和落实城防、人防方案。

  (四)协同本区域内的预备役师、团和有关部门拟制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方案,制定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用、征购计划。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制防暴乱、防空降(投)以及抢险救灾等应付突发事件的方案。

第十九条

  掌握敌、社情动态,组织本部人员对外军战术思想、动员体制、兵役工作进行必要的研究,适时进行战备形势教育和战备演练。每年对战备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同时修正各种战备方案。

第二节 基本设施

第二十条

  作战室。图板、沙盘配套齐全,根据需要和可能,安装电化显示装置,把作战室建设成为本级的军事指挥中心。

第四章 战备秩序

第二节 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室。各种档案资料分类明确,登记清楚,放置有序,查阅方便,落实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建立严格的登记、转借、注销制度。

第五章 训练秩序

第一节 干部、职工训练

第二十二条

  人武部干部要按计划参加上级军事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安排的短期轮训和人武干部学校培训。同时,抓好在职训练,完成上级规定的训练时间和内容。通过训练,不断提高干部会做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三套本领”,以及现代化条件下组织指挥能力。

  人武部职工应进行必要的业务训练。

第二节 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

第二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民兵干部、专业技术兵为主要训练对象,逐步实现由民兵训练基地集中进行训练,完成上级规定的训练内容、时间和任务,做到突出重点,改进方法,注重实效。同时,配合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分)队训练,并按上级分配的任务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二十四条

  民兵政治教育,结合民兵工作任务和全民教育活动一起进行。认真抓好国防观念、时事政策、法纪好民兵基本知识教育。

第三节 训练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组织计划。根据上级军事部门的年度训练指示,拟制本地区训练计划,提出训练任务和要求,适时召开民兵训练会议,统筹安排教育训练工作。本级训练指示、计划应向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军分区报告。变更训练计划或组织演练,均要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备课示教。要认真组织备课,培养必要的示范分队,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按照大纲、教令、教材实施训练,使训练有统一的课目、动作要领和科学的方法步骤。

第二十七条

  考核验收。对上级规定的训练科目,均要认真组织考核验收,确保训练质量。

第二十八条

  干部跟班。负责训练工作的干部要深入训练场,进行具体帮助指导,以模范行动带领民兵搞好训练,并严格把好安全关,亲自组织民兵进行实弹射击(投掷)。

第四节 民兵训练基地

第二十九条

  加强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建设,努力做到教(器)材、场地、教学队伍和生活设施“四配套”。

第三十条

  在保障完成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训练基地开办技术培训班或业余学校,培养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因地制宜搞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生产经营项目,充分发挥基地的使用效益。基地收益只能用于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补助和完善基地设施不得挪作它用。努力做到以劳养武,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章 训练秩序

第四节 民兵训练基地

第三十一条

  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使用,按省政府、省军区湘联发[1986]6号《关于印发县、市民兵训练基地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六章 工作秩序

第一节 值班

第三十二条

  坚持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值班员由科以下干部轮流担任,每日上班时,通常在部领导主持下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值班员职责

  (一)熟悉本区域内民兵包括预备役人员基本情况,掌握分布位置、实力、行动预案及各种战备方案。

  (二)接受上级的指示、命令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部分领导和有关科,妥善进行处理。

  (三)接待外来公干人员和来访群众。

  (四)维护院内秩序,检查出入院门的本部干部、职工的着装和仪表。

  (五)签收本部来往信件,交及时处理。

第二节 办公

第三十四条

  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保持整洁。不乱扔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办公用品放置整齐,下班前文件装入箱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区域保持安静。办公时不准办私事和嘻戏、打闹、高声喧哗,家属、小孩和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

第三节 民兵、兵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民兵组织建设。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进行民兵编组,每年进行一次民兵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征兵和招收飞行学员。遵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规,切实搞好征兵和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严格把关,向部队输送合格兵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年度征兵和招收飞行学员任务。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认真落实民兵装备仓库的看管制度,坚持干部住库值班,搞好仓库基本建设,完善安全设施,严防事故发生。加强训练和分散执勤中的民兵武器管理,搞好武器装备实力统计和报废工作。

第四十条

  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和兵役登记。每年结合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进行预备役登记,核对变动情况,填报统计表。按照《兵役法》规定,每年对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六章 工作秩序

第四节 劳动人事

第四十一条

  干部管理。人武部干部由地方、军队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干部的条件、来源、培训和任免权限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军区政治部[1986]政干字第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职工管理。人武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考核、培训,并按照地方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搞好职工的录用、退休退职和调配工作。

第五节 会议汇报

第四十三条

  议军会。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四条

  武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分析、研究、解决民兵和兵役工作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五条

  部务会。通常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部领导主持,科以上领导参加,主要分析、研究、布置工作,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

  科务会。通常每周召开一次,由科长主持,主要分析一周内本科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提出下周的工作要点。

第四十七条

  请示汇报。请示汇报要及时、准确。一般应按级请示汇报,必要时也可越级,但事后应将情况报告直接领导。

第六节 安全防事故

第四十八条

  每月结合实际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形势,适时进行防事故的思想教育、法纪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经常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网络,加强对车辆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做好重点人的思想工作,严防各种事故和刑事案件发生。

第四十九条

  发生等级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区分责任,及时向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报告。

第七章 生活秩序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五十条

  作息时间。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机关作息时间表。早操晚自习时间按本规定要求安排。

第七章 生活秩序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五十一条

  一日时间分配

  (一)早操时间。按时发出起床信号,全体人员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由部统一组织出操或打扫卫生、从事农副业生产等活动。

  (二)办公时间。全体人员应按时上下斑,通常上下午办公各休息十五分钟。组织教育训练时,通常每节课五十分钟,课间休息十分钟。工间、课间休息时,可进行文体活动。

  (三)晚自习时间。主要用于学习、教育子女参加文体活动。

  (四)午休和就寝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五十二条

  库、室设置。要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生活,做到整齐一致,放置有序。其具体要求:

  (一)值班室。通常悬挂《值班员职责》、记事黑板,张贴中国和本地区地图,可摆放办公桌(桌面玻璃板可压值班轮流表、电话号码表及交通时刻表)、椅子、茶几、床铺、茶具和电视机柜等必要用具。

  (二)会议室、学习室、作战室、资料室、民兵装备仓库、训练基地、车库、储藏室、饭堂等可张贴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做到适用、大方、内容齐全、设施配套。

第五十三条

  标示。所有职责、规定等一律用宋体字书写,并统一镜框规格,统一订挂位置。通常办公室门牌为白底红字,横排一行,固定在进门醒目位置;大院门牌为白底黑字,竖排一行,悬挂在进院门一侧。

第三节 请销假和会客

第五十四条

  请销假制度。人武部干部、职工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请假一日以上,科以下人员由部领导批准。部长、政委请假三日以上,由县(市、区)委书记批准,请假七日以上,应报军分区首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会客制度。院门传达(接待)室员要严格验证,进行会客登记,注意礼貌,及时通知被会人员。临时来人武部的亲友,须报科以上领导批准方可留宿。雇请的临时工、保姆要先审后用。

第四节 院内基本建设

第五十六条

  认真落实房舍、卫生区管理责任制,绿化环境,美化庭院,做到道路、草坪平整,排水沟畅通,厕所、猪圈、伙房清洁卫生,生活设施配套齐全,设备完好。

第八章 科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习现货科学管理知识。人武部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研究现代科学管理知识,更新管理观念,掌握科学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手段。在支持按级负责、层次管理的基础上,人武部逐步实行以目标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管理。

第五十八条

  确立管理目标。人武部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编制与任务,确定总体奋斗目标,尔后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用易记、易行、易评的条款把各项目标简化、优化、定时定量化。对各项任务区分轻重缓急,科学计划,统筹安排,不搞临时动议,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主动性。

第五十九条

  严格考评制度。人武部应制定各类人员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考评标准,成立考评小组,坚持以考绩为中心对各类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并做到奖罚兑现,把目标管理与评比先进挂勾,与经济奖罚挂勾。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运用各种奖励手段,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人武部建设的生气和活力。

第六十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生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军区司令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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