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省电力发展要实行长短结合、大中小结合、水火核电结合的方针,近�期特别要积极发展小水电。我省水力资源比较丰富,目前尚有五百万干瓦左右可供开�发利用。小水电点多面广,建设规模小,周期短,资金较易筹集,设备容易制造,技�术上比较成熟。积极发展小水电,充分发挥小水电的作用,是解决我省能源不足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条
凡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单机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都属小水电。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建设小水电应按河流水系统筹规划,优先安排经济效益显著、技术性能�好、利用小时高以及能与电力系统联网的项目。对电网暂时达不到的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亦应适当照顾。电站水库建设应与防洪、灌溉、航运、养殖、改�善自然环境以及旅游等综合考虑。
第四条
在积极建设小水电的同时,要抓紧对已建成的电站进行改造和挖潜,特�别是输变电工程配套和增加调节库容,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五条
小水电建设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全民所有制五百千瓦以上小水电的�计划任务书由省水电厅审批,初步设计经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才能动工。水�电部门在呈报工程项目或审批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电力部门;凡要银行贷款的电�站,应同时抄送同级银行。
第六条
县以上兴建或联办的小水电和输变电工程,在报审工程设计时,应同时�提出人员编制,列入劳动计划逐级上报,由计划、劳动部门核准安排。
第三章 经营办法
第七条
凡地、县、社、队、企业、个人办或联办(包括省、地、县联办及私人�入股)的小水电及其配套小电网均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办或联办的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收入不纳入财政预算�并免征所得税。其利润在还清银行贷款后,用于发展水电事业和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1982年以前投产的地方办全民所有制的小水电,凡省投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从利润中上缴省、地水电部门各百分之五,省投资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九的,上缴省、地水电部门各百分之三。上缴的利润主要用于支持贫穷地区�发展小水电。
第十条
小水电每年电费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级水电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改造、科学试验、备品配件和材料供应。
第十一条
小水电建设的资金,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地方为主,民办公肋”的�政策。
(1)从1983年起,省补助全民办小水电的资金,改为无息贷款或投资入股�。无息贷款回收后,留地区水电部门继续用于小水电建设。对于少数民族、革命老区�和贫穷落后地区办电,仍以无偿投资补助为主。
(2)在农田水利费中补助集体所有制建设小水电的资金,从1983年起改为�“有偿周转,不计利息”使用,在电站投产十五年左右逐年收回。收回的资金,由地�(市)、县分成,继续用于小水电建设。具体分成比例,由省水电厅和财政厅另行规�定。对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穷落后地区办电,仍给予无偿投资补助。
(3)鼓励企业和个人、集体联办,积极吸收华侨、外资入股兴建小水电站。所�得利润可按投资比例分成,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小水电建设和管理维修所需三大材料,由省、地、县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专项补助。对集体、个人办的小水电也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省电力局在大电网内收购经营小水电发生的亏损,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在省电力局包干上缴利润中予以剔除。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小水电,以解决地方用电为主。地方自用有余,又具备并网条件�的电站,多余的电力再送给电网。小水电与大电网并网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局拟定,�经省水电厅同意,报省经委审核批准后颁发执行。
第十五条
十一万伏及以上的联网工程,由电力部门负责规划项目报省计委批准�后进行建设。水电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电力部门。
第十六条
小水电站(包括县中小电网)与大电网并网,继续保持原有趸售和直�供两种体制不改变。如一方要求改变,需双方协商同意,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小水电确定并网方式,搞好继电保护暂定值�,尽快办理并网手续,并帮助并网运行的小水电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小水电也要主动维护电网安全,保证电能质量。
第十八条
要求并入大电网的小水电,应在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电力部门同意�后才能并网。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包括县中小电网)必须服从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规程,执行调度命令。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电站,电力调度要服�从防洪、灌溉的需要。小水电统一调度实施细则,由电力部门会水电部门研究制订后�,由电力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地方小水电与大电网的计算点,计量办法,应通过双方协商,签定合�同解决。对双方互供电量,要实行两本帐,按每月互抵后的差额计取电费。趸售互供�电网计量电度表一般装在产权分界点。其它有功计费电度表原则上装在电站。无功电�度表装在发电机的出路端。一方如对计量电度表有争议时,应将电度表送国家计量部�门校验为准。
第二十条
凡在电网收购的小水电电价
按季节进行调整,即:四至九月份,电网收购有功电度每度收费六分;一至三月、十�至十二月,有功电度每度收费七分。独立电网和趸售供电的县(网)内小水电电价可�由县政府确定报地区行署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功功率应按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发足,超发无功电度每度按一点�五分计费。少发无功每度按一点五分扣除,当电网电压低于额走电压百分之十时,电�力部门应允许小水电多发无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兴办水电工程,要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要纳入�工程计划,由建设单位统一安排,务求移民迁移后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有移民任�务尚未安置好的水电站,从每发一度电的收费中拿出一厘钱作为移民生产发展基金,�由电站交移民所在县人民政府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